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6號原 告 蔡佳原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被 告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被 告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被 告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被 告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000 元(即原告陳報上開股份之交易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附表:
┌──┬─────────────┬─────────┬─────────┐│編號│公司名稱 │原告請求移轉之股份│原告陳報之交易金額│├──┼─────────────┼─────────┼─────────┤│ 1│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股 │200,000元 │├──┼─────────────┼─────────┼─────────┤│ 2│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30,000股 │560,000元 │├──┼─────────────┼─────────┼─────────┤│ 3│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4,000股 │80,000元 │├──┼─────────────┼─────────┼─────────┤│ 4│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4,800股 │96,000元 │├──┼─────────────┼─────────┼─────────┤│ │ │ │936,000 元(小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