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 告 謝家興訴訟代理人 鄭榮順被 告 黃韋訴訟代理人 黃明興
黃清森追加 被告 林蔡水連
蔡清珠蔡福琳蔡敏秀蔡月秀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燕琳追加 被告 周黃可宗
周黃可宏周黃可棋
蔡阿鳳周黃哲輝林子淵
周黃鑫周黃宏造
周黃玉眞周黃蕾被 告 黃洪金輪
周黃進財
石吉成
黃進生劉黃麗鄉黃進生黃良泉
周黃進益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黃進丁追加 被告 周黃文娟
周黃兆元周黃兆文被 告 黃文杰
黃寶彬周黃漢旗周黃天虎(原名:周黃嘉順)
黃志才黃林秀華鄭美英林明龍林東穎
黃寳寬
黃宏達追加 被告 謝旺霖
周金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華追加 被告 黃亮憲被 告 黃育宥
周黃石聿追加 被告 廖秀芳
黃祥益被 告 黃慶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雙向法庭(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