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 告 邱武璋
黃碧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被 告 鍾濟榮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第255條第1項第1至7款情形,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償還原告帳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後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邱武璋、黃碧玉各30萬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核屬基於下述同一基礎事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無礙被告之防禦及本件訴訟之終結,揆諸前引規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再於本院審理中,當庭對被告追加請求履行權益證明書契約等語,經被告不同意上開追加請求權(見本院卷第168頁),審酌原告追加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且係於本院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始追加,顯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與前揭但書之規定不合,故不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間介紹原告邱武璋投資acesse(愛搜尋)公司,購買「@cesse點擊廣告」搜尋引擎之廣告套裝(下稱系爭廣告套裝),佯稱「購買acesse的會員資格成為原始股東,透過觀看搜尋引擎廣告可以每天獲利10美元」、「acesse公司會在1、2年後上市,先投資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上市會翻漲幾百倍」等語,並提供「搜尋引擎網站可賺大錢為名,以每天點廣告25條收入6美元、美國信用評等」等虛偽不實之資料,致原告2人誤信其言之真正,而分別於103年5月23日自原告邱武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匯出30萬元至被告所指定之屏東歸來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同年6月16日再匯入同帳戶25萬元,共匯款55萬元,於103年6月初以現金交付5萬元給被告作為投資之用,而成為acesse公司之會員,並原告分別取得「@cesse點擊廣告」之帳號。嗣後遲遲未見acesse公司上市,經原告數度追問被告,被告乃於108年1月8日以其名義出具權益證明書交予原告,承諾acesse公司如不能於109年第一季上市,被告願全額歸還原告2人交付之投資額60萬元。詎acesse公司迄至109年4月25日仍未上市,被告應依約歸還原告邱武璋、黃碧玉等已交付之投資款各30萬元,經原告屢以通訊軟體請求被告履行償還投資款之義務未果,復於108年4月28日以郵局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及催告被告歸還投資款在案,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於斯時始知受被告詐欺,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於斯時始進行,原告本件請求尚無逾2年時效;縱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原告仍得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被告所受之利益予原告各30萬元。又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套裝廣告,約定內容包括acesse公司股票應於1、2年間在美國上市,雖未有定確定日期,但原告於107年間即多次催問被告,被告亦有回稱將在西元2020年上市,另於108年1月8日書立之權益證明書中承諾acesse公司如不能於109年第一季上市,被告願全額歸還原告2人交付之投資額60萬元,而acesse公司迄今仍未在美國上市,被告顯有遲延給付,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請求返還投資款。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79條、第254條、第259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之規定聲明求為判令: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邱武璋、黃碧玉各30萬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承認確實有介紹原告購買系爭廣告套裝,也承認資料是伊提供,購買系爭廣告套裝之利益就是可以將要廣告之內容或商品放置在@cesse這個平台,可以行銷個人之商品,有此具體利益,購買系爭廣告套裝之會員都會取得@cesse之帳戶,可以登入刊登廣告,將來acesse公司上市後也有優先購買acesse公司股份之權益,但伊從未向原告保證acesse公司何時會上市,且提供原告之資料中股票上市只是一個遠景,亦無保證acesse公司一定會上市,被告並無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原告之詐欺行為,原告前提告刑事詐欺,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代收60萬元係本於服務性質,原告繳交投資款係履行會員對acesse公司之義務,是被告收取原告款項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且被告收取款項後即以原告名義匯予acesse公司,被告並無不當得利。又原告於108年1月8日邀同友人向被告索討上開60萬元投資款,被告不得已始以自己名義簽署權益證明書予原告,非被告主動出具。依該權益證明書所載,須符合:1.公司不能在109年第一季上市、2.原告等將所享有之公司網路商城、網址等權益完成過戶予被告之手續等2條件,被告始將60萬元全數歸還,被告並非以上開權益證明書保證acesse公司上市之時間,況且原告迄今均未將@cesse帳號過戶予被告,是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提供原證一之資訊,並介紹原告邱武璋投資購買「@
cesse點擊廣告」搜尋引擎之廣告套裝,成為acesse公司之會員,被告告知原告「@cesse點擊廣告」搜尋引擎網站可賺佣金,以每天點廣告25條收入6美元、美國信用評等。原告邱武璋、黃碧玉共交付60萬元予被告,並原告分別取得「@cesse點擊廣告」之帳號。
㈡acesse公司迄今仍未在美國上市。
㈢補證1(本院卷第79頁)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㈣被告於108年1月8日以其名義出具權益證明書(審訴卷第85頁)交予原告。
㈤原告於108年4月28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歸還60萬元投資款並表示終止契約(審訴卷第87頁)。
四、爭執事項:㈠被告有無以提供不實資訊之方式,而詐騙原告60萬元?如有
,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逾2年消滅時效?㈡被告上開行為是否有不當得利?㈢如認兩造間有成立契約關係,原告以被告承諾@cesse 公司
股票至遲會於2020年第一季上市而逾期未上市,遲延給付而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原告請求被告返還60萬元投資款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有無以提供不實資訊之方式,而詐騙原告60萬元?如有
,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逾2年消滅時效?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訂有明文,次按任然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2.原告主張被告有詐騙之行為,主要係以被告提供原證一(見審訴卷第53-77頁)強調acesse公司會上市,並於原告多次催問acesse公司股票何時上市時,回稱西元2020年上市,再於108年1月8日書立權益證明書,承諾acesse公司如未能於西元2020年第一季上市,被告原全額歸還投資款60萬元為主要依據。惟查:
(1)觀之原證一之內容大致略以:知道網路可以幫我們賺錢嗎?如果網路不能賺大錢...全球10大富豪中其中有6位是從事網路工作者。@cesse是全世界的廣告平台。我們是一家高科技網路公司專為企業提供搜尋在線廣告域名服務網絡及移動互聯服務隨身廣告製作手機網頁製作。好的搜尋引擎不怕您比較就怕您錯過。超乎您想像的網路股價。W-8表境外員工身份認購原始股。購買廣告套組擁有原始股優先認購權等語,其上雖有臚列目前在美國上市○○路公司,包括Google、Apple、amazon、Baidu、facebook之股價,並稱「購買廣告套組擁有原始股優先認購權」之宣傳語(見審訴卷第72-75頁),然並未保證acesse公司股票何時在美國上市,且原證一之內容中,有19頁之內容在標榜@cesse引擎將帶來多大之網路商機(見審訴卷第53-71頁),其餘僅有6頁提及未來公司上市後之遠景(見審訴卷第72-77頁),可見被告提供之原證一資料,非如原告所指述,強調acesse公司股票將在美國上市,亦無保證一定上市。又原告亦到庭自承:有打越洋電話至acesse公司在美國客服中心詢問,其@cesse帳號仍然有效等語(見本院卷第165頁),顯見原告確實取得@cesse帳號無訛,至於原告主觀上無意取得@cesse帳號為網路行銷使用,僅為將來acesse公司上市可取得之原始股優先認購權考量,始投資系爭廣告套裝,純屬個人投資前風險利益權衡後之結果,自難僅憑事後acesse公司未如原告期待上市,即認被告有提供不實廣告資料之詐騙行為。
(2)此外,原告稱:被告於107年向@cesse會員公布,acesse公司將於西元2020年上市計畫,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19、133頁)。被告亦自承有傳送上開訊息,然辯稱,該訊息係引述中央社訊息,並提出中央社訊息平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69-171頁)。觀之被告發佈2則Line訊息內容略以:「各位acesse會員朋友大家好:ADX集團宣布2020上市計畫。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18日,明尼阿波利斯,Business Wire訊:擁有並運營Acesse品牌消費電子、在線娛樂與商務服務品牌之ADX集團今日公布了首次公開募股上市計畫,預計將於2020年第一季在納斯達克(NASDAQ)交易所公開上市。」、「各位acesse會員朋友大家好:注意!注意!大家期待已久的事情終於要發生了!公司發佈2020年在納斯達克上市,雪華姐與鍾濟榮老師於本週星期三在高雄星期四在臺北星期五在屏東星期六在台中做詳細的解說,請大家不要錯過。」等語,經核上開Line內文與被告提出之中央社訊息平台資料大致相符,且前揭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被告僅是於107年間向acesse會員發佈acesse公司計畫上市之消息,而原告早於103年即已投資系爭廣告套裝成為會員,則原告於投資前,應已有自行評估acesse公司是否上市、何時上市之投資風險後方為投資之決定,況以,被告發佈之上開消息,僅為資訊分享,並無保證acesse公司將於西元2020年第一季上市之用語,要無從以acesse公司未如預期時間上市,即認被告有詐騙原告之行為。
(3)再者,原告雖持被告書立之權益證明書主張,被告已向原告明確承諾acesse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期為西元2020年第一季末上市,但迄今仍未見acesse公司上市,顯有詐騙原告之行為等語。惟觀之權益證明書內文:「邱武璋及黃碧玉上開兩人在Acesse公司的權益人。倘公司若不能在2020年第一季上度上市,本人願全額歸還其投資(台幣60萬正),但須過戶手續完成方得全額給付,以上」等語,且原告亦到庭自陳:「被告一直說公司會上市,但好幾年來公司一直沒有上市,被告曾經承諾說要把錢還給我,被告也說要寫個白紙黑字給我,當時我是基於跟他同校,所以我相信他所以我說不用,但是事情一拖再拖,我認為不行,我就覺得要跟被告說要處理這2萬元美金,108年1月8日這天我們就開始談這事情,當天我的情緒算平和,被告比較激動,後來張培凝說他有事情要先離開,本來當天我的計畫是要把錢拿回來,或被告給我支票或本票都可以,但是被告說要寫個契約書給我,原來我是不接受,但是因為張培凝有事急著走,所以我就同意被告跟他寫了原證四的權益證明書。」等語(見本院卷第163頁),顯見上開權益證明書乃係原告遲未見acesse公司上市,而與被告另行訂立之附條件保證契約,擔保acesse公司如未上市時,被告應返還原告投資款之約定,難謂被告承諾acesse公司必定上市或於何時上市。故此,acesse公司縱未於西元2020年第一季上度上市,此應屬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履行權益證明書契約之範疇,要難認原告購買系爭廣告套裝係遭被告詐騙。
⑷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責任
,洵屬無據。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既為無理由,則其請求權是否已罹逾2年消滅時效,則無庸贅述。
㈡被告上開行為是否有不當得利?
本件原告對於已取得系爭廣告套裝之@cesse帳號並無爭執,且原告亦以越洋電話向acesse公司客服人員確認其帳號仍登記有效,已如前述,可見原告交付60萬元予被告後,實際已受領所購買之系爭廣告套裝無訛,並無受有損害,而被告亦無不當得利。至於原告主張acesse公司上市可取得原始股票認購權,乃屬個人之期待,系爭廣告套裝並無保證acesse公司必定上市,已如前述,況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有詐騙乙節,並未提出事證佐之,亦如上述,故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79條各返還30萬元予原告2人云云,即非有理。
㈢如認兩造間有成立契約關係,原告以被告承諾@cesse 公司
股票至遲會於2020年第一季上市而逾期未上市,遲延給付而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原告請求被告返還60萬元投資款有無理由?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系爭套裝廣告,約定內容包括acesse公司股票應於1、2年間在美國上市,雖未有定確定日期,但原告於107年間即多次催問被告,被告亦有回稱將在西元2020年上市,另於108年1月8日書立之權益證明書中承諾acesse公司如不能於109年第一季上市將返還原告投資款,迄今acesse公司未上市,被告有遲延給付之情事等語。查,原告提出之原證一資料,總觀全部內容並未見有何保證acesse公司上市之用語,又原告提出被告於107年向@cesse會員公布,acesse公司將於西元2020年上市計畫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19、133頁),僅為被告引述中央社新聞之消息發佈,亦無明確保證acesse公司公司必定上市,另被告書立之權益證明書乃兩造另行訂立之附條件保證契約,均已於前論述其詳,要難證明原告所購買之系爭廣告套裝已包括acesse公司必定在美國上市。此外,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難僅以acesse公司迄今仍未在美國上市,遽認被告有何遲延給付之情事。則原告自無得以acesse公司迄今仍未在美國上市,而主張給付遲延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出資款之餘地。原告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受被告詐騙,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責任及返還不當得利,復主張被告給付遲延,以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並依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2人已付之投資款各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