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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5號上 訴 人 劉林茂 住高雄○○○區○○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上 訴 人 鄭美足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