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秋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依文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9,4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