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0號原 告 孟繁興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曹
德蓀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訴訟代理人 陳懋允
張志遠陳建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2,100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52,363元,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