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韻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文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