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2號上 訴 人 阮仲烱即 原 告
吳惠萍阮致榮上三人共同 何佳憲 住高雄市○○區○○街○○號送達代收人被 上訴人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 設高雄市○○區○○○路○○○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