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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6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張䕒尹即張心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張美娟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然未依約繳款,計至民國109年5月14日止,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512,625元等債務未償。查張美娟獲訴外人張美蘭給付被繼承人張均喜遺產分割之補償款共1,840,378元,張美娟為躲避債務追償,要求張美蘭將該等款項匯至被告於臺灣土地銀行左營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張美娟既委任被告代為收受上開補償金,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被告即對張美娟負有給付義務,張美娟怠於行使其金錢返還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張美娟,請求被告將張美娟應領取之補償金於1,512,625元範圍內返還予張美娟,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張美娟1,512,625元,並准由原告代位受領。

二、被告則以:張美娟於103年3月28日與張美蘭簽訂繼承協議書,約定由張美蘭單獨繼承被繼承人張均喜所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3樓房屋,該協議書並無載明張美蘭應給付補償款予張美娟,即張美娟無受該房屋分割補償之權利。況交付金錢之原因眾多,張美蘭縱有於103年5月12日匯款予被告,亦無從排除其他可能之給付原因。再者,張美蘭於103年5月12日匯款予被告時,被告尚未成年,對此毫不知情;且被告不知悉張美娟在外舉債,與張美娟之間更無代替其受領張美蘭匯款之合意,雙方並無原告指稱之委任契約存在,原告主張代位張美娟請求被告給付並由原告代為受領,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張美娟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計至109年5月14日止,尚欠原告1,512,625元等債務未償。

㈡張美蘭於103年5月12日匯款920,378元,及於103年10月27日

匯款550,000元、370,000元,合計1,840,378元至被告系爭帳戶。

㈢張美蘭匯款1,840,378元至被告系爭帳戶目的是給付張美娟應得之遺產分割補償款。

四、本件爭點:㈠被告與張美娟間是否存在由被告代張美娟收取上開補償款之

委任契約?㈡原告得否代位張美娟,請求被告於1,512,625元之範圍內交

付上開補償款,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五、本院判斷如下;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台上字第377號等裁判意旨可參)。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張美娟間就上述補償款間有成立委任契約,此為被告所否認,揆之上開裁判意旨,即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主張系爭帳戶內由張美蘭匯入之1,840,378元現金為張

美娟所有云云。然張美娟將遺產分割補償款匯款至被告帳戶之目的或僅為個人暫時寄存,或受其他之託,或出於其他原由,尚屬不明,而被告受領匯入款項亦無查證義務,要難僅原告一方之言而認系爭帳戶內款項由張美蘭匯入之1,840,378元現金為張美娟所有,而應予以歸還張美娟。再者,縱認原告所稱上述匯入系爭帳戶之補償款為張美娟所有乙節為真實,張美娟所存款項已與系爭帳戶金錢混同,張美娟對於個別金錢已無所有權甚明。況觀之系爭帳戶自103年5月12日起迄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止,系爭帳戶內之現金提存往來之金額已超過上述1,840,378元補償款,此有系爭帳戶往來明細可參(見本院卷第21-33頁),足認該筆補償款資金已經被告或張美娟提領使用,張美娟自無對系爭款項內之該筆補償款仍保留所有權甚明,則原告主張代位張美娟終止委託被告保管上述補償款,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委任契約及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張美娟1,512,625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