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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惟駿

鍾享智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翁進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進男間請求合夥結算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2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