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 告 林慶明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被 告 陳尚志
陳素吟陳淑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查原告與陳全明於民國87年7月20日至訴外人林鳳美代書事務所進行協商概算,經林鳳美協助計算利息與違約金等金額,及法院執行相關費用2萬0,440元、伊之代辦費5,000元,總計陳全明積欠原告178萬5,440元;另於是日陳全明復向原告借款30萬元,故合計共積欠原告208萬5,440元,則原告訴請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之範圍是否應為208萬5,44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