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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 告 黃郭金寶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複代理人 岳忠樺被 告 黃姚桂華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地號土地,於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臺幣陸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登記字號:鳳登字第009196號)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訴外人彭子宜於72年8 月30日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 ○○○○○○○○ ○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 6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時共同擔保地號為1441-26 、1441-42 、1441-4

4 、1441-51 地號,共同擔保建號為387 建號)予被告;原告於109 年6 月16日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委託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標買而以買賣為原因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上開共同設定抵押之1441-51 地號387 建號因拍賣由原告取得抵押權因拍賣而塗銷,0000-00 號因徵收為道路用地而塗銷抵押權。

㈡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存續期間為72年8 月29日至72年10月

28日,清償日期為72年10月28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自清償日起算至87年10月28日止,已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又被告於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 年之除斥期間內(即算至92年10月28日止)均未曾實行抵押權,則上開抵押權已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及5 年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歸於消滅,從而,原告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本院的判斷: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條本文、第880 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審訴卷第15至1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土地登記資料,雖因申請資料已逾保存年限銷毀,但有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為證,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109 年8 月13日高市地鳳登字第10970864000 號函及附件可參( 審訴卷第31-63 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72年10月28日,該債權請求權自清償日時起算至87年10月28日止已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另於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 年之除斥期間內,即計算至92年10月28日止,被告並未提出曾經實行抵押權之資料,依上開規定,原告主張上開抵押權已消滅,為有理由。

㈡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係指同法第767 條所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妨止請求權三種而言。上開抵押權因除斥期間經過不實行而消滅已如上述,倘抵押權登記繼續存在系爭土地,對原告之所有權行使確實造成妨害,故原告以土地所有人地位,本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附表┌──┬─────────────────────────┐│編號│土地 ││ │ │├──┼─────────────────────────┤│ 1 │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4 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全部。 │├──┼─────────────────────────┤│ 2 │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6 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全部。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