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愷芯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晏如 (現役軍人)
許銘輝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呂明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30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8839元確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54萬8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