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國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玄宮管理委員會、王洪錦容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