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4,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盧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