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志弘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依陵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按起訴時訟爭不動產(即高雄市○○區○○路○○○ 號
4 樓房屋暨坐落基地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345 元(見審訴卷第7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