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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明恩訴訟代理人 詹淑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