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柯葉錦美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陳婉瑜律師被 告 楊雪貞律師即柯沛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柯沛安遺產範圍內,將附表編號1 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二、被告應於管理柯沛安遺產範圍內,將附表編號2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三、被告應於管理柯沛安遺產範圍內,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Z000000000」帳戶內之如附表編號3 至9之股票移轉登記予原告。
四、被告應於管理柯沛安遺產範圍內,將柯沛安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如附表編號10至15之現金存款給付予原告。
五、被告應同意原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領如附表編號16及17之信託財產。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柯沛安遺產範圍內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30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 ○○號14樓)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嗣原告於民國109 年
8 月3 日言詞辯論程序將訴之聲明追加為如主文第1 項至第
5 項所示,核原告所為訴之聲明追加,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柯沛安為原告之親生女,於83年6 月11日經本生父母同意由訴外人柯文賢收養。柯文賢於84年4 月12日過世,斯時柯沛安未成年,改由其生父柯文俊監護,惟渠等疏未以終止收養關係方式回復柯沛安與本生父母、親屬間之關係。嗣柯沛安罹患癌症,於108 年1 月間病情危急恐將不久於世,遂決定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贈與予原告,並於108年1 月22日簽署授權書及委託書,全權委託訴外人甲○○即原告二姊代為辦理一切贈與相關程序。詎於完成贈與之財產權移轉手續前,柯沛安因病情急速惡化,於108 年2 月12日過世。因柯沛安生前已向原告表示欲將附表所示財產贈與原告,並經原告承諾,雙方已合意成立贈與契約,其契約效力不因柯沛安事後死亡而受影響。被告為柯沛安之遺產管理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06 條規定,請求被告在管理柯沛安之財產範圍內履行贈與契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5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能證明其與柯沛安間有贈與契約存在,原告自不得依民法第406 條規定請求被告履行贈與契約。況原告起訴時主張柯沛安生前將柯沛安所有位於高雄市○○區○○段○○○ ○○○○○○○○○ ○○○○○○號土地及其上3068建號建物贈與予訴外人柯姃延,其後於108 年6 月3 日卻具狀改稱係將該筆土地贈與予原告,前後所述矛盾,顯非足採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柯沛安為其親生女,因出養致與原告間並無法律上親屬關係,此有柯沛安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審訴卷第23頁),堪信為真。又原告主張柯沛安於108 年2 月12日因罹癌病逝前,已與原告成立贈與契約,願將附表所示財產贈與原告(下稱系爭贈與契約),並委託其女即柯沛安之二姐柯姃延協助辦理贈與相關事宜,惟柯沛安於附表所示財產完成贈與轉讓前即過世,致需依法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被告為柯沛安遺產管理人管理附表所示財產,原告乃請求被告履行系爭贈與契約,惟被告以原告未能證明有系爭贈與契約存在等語置辯,是本件所應究者乃原告與柯沛安間是否就附表所示財產成立系爭贈與契約,茲析述如下:
㈠兩造對他方提出之書證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先予敘明(本院卷第242 頁)。
㈡按雙方倘就贈與之意思表示一致,則依民法第153 條第1 項
之規定,其一般契約之效力究已發生,贈與人應受其拘束,負有依約履行使生贈與效力之義務;且於贈與人死亡而由其繼承人繼承後,繼承人亦不能違反該契約而拒絕履行此項義務。又此贈與意思表示合致並非要式行為,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附表所示財產之所有權人柯沛安雖無繼承人,惟被告既為柯沛安遺產管理人,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如系爭贈與契約合法成立,自應為柯沛安履行其生前成立之贈與契約義務。
㈢證人柯姃延到庭證述,柯沛安於107 年12月因發現病況惡化
,已有積極處理名下財產之意,曾當面向原告及證人表示願將名下財產交給原告分配,而之所以選擇以贈與方式為之,乃是因為柯沛安以為用遺囑方式代表其即將死亡,唯恐一語成讖,乃選擇用贈與方式為之。108 年1 月31日因柯沛安身體狀況不佳,故由旗山戶政事務所人員至證人與柯沛安之住處辦理印鑑證明,在場同時有柯沛安姊夫、柯沛安雙親、柯沛安及證人本人,翌日即108 年2 月1 日隨即由證人為柯沛安處理與原告間贈與事宜,而108 年1 月底寫的委託書,是因為伊等都不懂法律,所以就把贈與和繼承之授權均寫委託書,以免漏寫而影響爾後法律的進行,但柯沛安主要仍希望以贈與方式在生前將財產處理完畢,柯沛安將旗山的房子直接贈與給證人、而其他財產部分均給原告,贈與給原告的過程均授權由證人處理(本院卷第244 至245 頁)。證人所稱關於辦理印鑑證明部分核與原告提出旗山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柯沛安印鑑證明照片及柯沛安於旗山旗山戶政事務所人員面前簽名照片相符(審訴卷第39、41頁),原告亦提出柯沛安授權柯姃延為其辦理名下財產贈與之委任契約、委託書及柯沛安向銀行理專表示自己病危要授權證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解約投資理財基金之Line對話紀錄(審訴卷第25至29頁),由上可知柯沛安在知來日無多之情形下,確實有在生前欲將名下財產以贈與方式交付與原告及證人事實。
㈣被告雖抗辯證人與柯沛安於108 年2 月12日之Line對話紀錄
顯示,柯沛安對於原告及證人要求其立下遺囑知識絕口不提,不回覆,未有承諾,也未對其遺產有任何贈與之交代,甚至柯沛安在過世當日前仍不讓他人先處理其財產云云,惟觀
108 年2 月12日證人與柯沛安之Line對話紀錄,雖有提及立遺囑乙事,惟證人亦證稱此是向柯沛安說明原先以遺囑方式辦理之來由始末,希望能化解柯沛安與家人間在處理名下財產如何歸屬過程中因誤會所造成之情緒,並非如被告所辯此是108 年2 月12日柯沛安家人要柯沛安另以遺囑方式處理其名下財產,蓋柯沛安已與原告及證人依贈與契約完成名下財產之贈與如前所述,而由此亦可知,柯沛安對於其名下財產究竟應以遺囑方式分配或是以贈與方式處理,曾與包括原告在內之家人有過討論,幾經折衝始決定以贈與方式辦理,而柯沛安對於當時家人曾提出以立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留有心結,從Line對話可見證人試著在柯沛安生命最後階段嘗試以文字向柯沛安陳述其內心想法、情緒,及希望柯沛安體諒其作法,整篇對話內容充滿證人對柯沛安的愛與不捨,希望能化解因處理財產所造成的心結,甚至於證人向柯沛安最後說明「我很想保住你的東西,不得不逼你」時,柯沛安以其生命最後氣力真誠回以「姐姐你一定沒力氣了,我好心疼你這樣被我拖累,我欠你的也太多了,有回到家記得要好好吃飯休息吃東西,妳也是是一個需要人家呵護的女孩,卻把自己訓練成這麼強大有利的利器和堅強的個性,我太感激不捨了。姐姐我何德何能姐姐我超愛超愛妳。」(本院卷第317 頁),觀諸證人與柯沛安間之對話,倘若柯沛安對贈與原告財產或者證人代其處理財產有違反其本意之情,則柯沛安豈會在臨終前用盡最後氣力,在Line通訊軟體上打字留言向證人表明感激和不捨親情之意?再者,一般人在知悉大限將至,倘若仍留有財產,均會希望以身後財產照顧家人生活,故柯沛安安排將其財產贈與生母原告及親姐柯姃延,並無違背常情之處。基此,原告主張柯沛安生前曾與其就附表所示財產成立贈與契約,應非虛妄,原告依系爭贈與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履行系爭贈與契約義務,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基於系爭贈與契約,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義務將如附表編號1 、2 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將如附表編號3至9 之股票移轉登記予原告、將如附表編號10至15之現金存款給付予原告、同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讓原告受領如附表編號16及17之信託財產,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予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附表┌──┬───┬─────────────────────────────┐│編號│類別 │標的名稱及數量 ││ │ │ │├──┼───┼─────────────────────────────┤│ 1 │不動產│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89)及││ │ │其上同段4309建號(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 ○ ○○○區○○路○○○ ○○ 號14樓房屋、同段4396建號(權利範圍為10││ │ │萬分之198 )之共有部分(含停車位編號23,權利範圍10萬分之91││ │ │) ││ │ │ │├──┼───┼─────────────────────────────┤│ 2 │不動產│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 ││ │ │ │├──┼───┼────────────────┬────────────┤│ 3 │股票 │(3227)原相7,000股 │存放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4 │ │(4566)時碩工業5,000股 │Z000000000」帳戶內 │├──┤ ├────────────────┤ ││ 5 │ │(6288)聯嘉11,000股 │ │├──┤ ├────────────────┤ ││ 6 │ │(6416)瑞祺電通1,000股 │ │├──┤ ├────────────────┤ ││ 7 │ │(6456)GIS-KY 3,000股 │ │├──┤ ├────────────────┤ ││ 8 │ │(6550)北極星藥業-KY 3,000股 │ │├──┤ ├────────────────┤ ││ 9 │ │(8431)匯鑽科 4,000股 │ │├──┼───┼────────────────┼────────────┤│10 │現金 │新臺幣74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 │├──┤存款 ├────────────────┼────────────┤│11 │ │新臺幣1萬7,20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 │├──┤ ├────────────────┼────────────┤│12 │ │澳幣2542.34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000000000000 ││13 │ │日幣1元 │ │├──┤ ├────────────────┤ ││14 │ │美金3.24元 │ │├──┤ ├────────────────┤ ││15 │ │南非幣56,214.68元 │ │├──┼───┼────────────────┴────────────┤│16 │信託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AD股(月配現)││ │財產 │(澳幣避險)」(標的編號:00000000-00000000 ) │├──┼───┼─────────────────────────────┤│17 │信託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鋒裕基金- 新興市場債券U (穩定月配現)││ │財產 │(南非幣)(穩健型)」(標的編號:000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