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彬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惟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
7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