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浚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