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陳倩如被 告 劉亭妤
薛雅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陳倩如被 告 劉亭妤
薛雅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