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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陳倩如被 告 劉亭妤

薛雅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