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7號原 告 楊麗淑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被 告 光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鉅荏
參 加 人 黃敏彰訴訟代理人 吳珮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
109 年3 月2 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嗣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鋒股法官黃姿育繼續辦理,並於10
9 年9 月7 日裁定命法官黃姿育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惟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黃姿育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