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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 光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鉅荏

參 加 人 黃敏彰被 上訴人 楊麗淑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訴字第347 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載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及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

5 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裁判日期: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