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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

參 加 人 游上德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複 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上陞等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及參加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未據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李怡蓉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