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茂蓮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李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命其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1,113元(計算式:附表編號1 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0,300元/ ㎡×面積66㎡+附表編號2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0,300元/ ㎡×面積171 ㎡×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之應有部分1/8 +附表編號3 建物109 年度課稅現值229,900 元=3,751,11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附表 │├──┬───┬────────────┬───────┬────┤│編號│性質 │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段│ │全部 ││ │ │ 2142-21地號 │ │ │├──┼───┼────────────┼───────┼────┤│ 2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段│ │8分之1 ││ │ │ 2142-22地號 │ │ │├──┼───┼────────────┼───────┼────┤│ 3 │建物 │建號:高雄市○○區○○段│上開編號1土地 │全部 ││ │ │ 2992建號 │ │ ││ │ │ │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文│ │ ││ │ │ 武街128巷8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