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93號原 告 朱勇銘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被 告 蔡明豪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依民事訴訟法247 條、民法第470 條第
1 項、第179 條規定,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 所示本票(下稱甲本票)返還原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5,91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109 年度審訴字卷第203 號卷【本院審訴字卷】第11頁;本院109 年度訴字卷第593 號【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05 頁);嗣於本院審理就聲明第2 項變更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97條第2 項規定,其餘請求權基礎同前,並補正第1 項聲明,另變更第2 項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120 萬元消費借貸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㈡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95,9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05 頁、第145 頁、第174 頁)。審酌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第2 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74 頁),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165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持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准予對原告強制執行,經屏東地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816 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6591號受理,及自原告薪資陸續扣取總計295,918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參見下述事實及理由欄第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部分);嗣因原告於107 年3 月5 日退伍無薪資可扣押,而無從強制執行,被告又再向橋頭地院聲請就原告其餘不動產執行,以上有被告之強制執行聲請狀1 份附卷可參(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25頁)。被告既持有系爭本票並主張權利,而原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原因債權存否有所爭執,則原告是否應負系爭本票之票據責任尚不明確,此將影響其法律上地位,是否應接受執行。而上開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依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海軍服役時為同僚,104 年間被告因在外投資失利,為安撫其妻,遂央求原告幫忙虛應。原告因此簽發甲本票出借予被告,使被告得持以向其妻佯稱已將薪餉積蓄借貸予原告等語,以躲避其妻責罵。惟兩造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原告未曾向被告借貸金錢,亦無發行本票之意思,原告交付甲本票予被告,係借予被告用以虛應其妻,其性質應屬民法第464 條規定之使用借貸關係;而被告既已攜回安撫其妻完畢,使用借貸目的已完成,原告本得請求被告返還甲本票。詎被告嗣竟以原告冒用「朱宸瑋」名義簽發甲本票之行為已涉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犯罪為由,脅迫原告簽立債務合約及系爭本票,否則將對原告告發該犯罪,原告因而心生畏懼,被逼迫於105 年8 月29日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下稱啟文派出所)內簽立債務合約(下稱系爭債務合約)及系爭本票。惟被告實則上對原告確無借貸債務及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被告迄今不僅尚未返還甲本票予原告,更佯稱對原告有120 萬元消費借貸債權,持系爭本票取得准許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後據以強制執行,扣領原告軍中薪資295,918 元,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又因甲本票已由刑事案件扣押,爰依民事訴訟法247 條、民法第470 條第1 項、第197 條第2 項、第17
9 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120 萬元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並應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及請求被告返還已獲取之原告薪資扣款之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為如事實及理由欄第
壹、一部分所示之變更後聲明(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45 頁、第174 頁)。
二、被告則以:㈠於97年間,原告向被告佯稱其在外開設之飲料店倒閉、積欠
貨款等情,欲向被告借貸20萬元支應,並稱俟軍中領餉即會歸還,被告信以為真,遂將其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借貸之30萬元的其中20萬元自存款中提領現金交付予原告,惟原告未依約清償。原告復於100 年間、103 年間,陸續向被告佯稱其欲開設飲料店事由,要求被告借款,且稱倘若被告不願借款,其積欠被告之前債無法還清等語,被告深信不疑,遂分別向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公司)貸款80萬元、100 萬元,且均將所貸款項交付予原告,惟原告迄今僅有就80萬元部分依約還款,其餘120 萬元款項均未清償。
㈡於104 年間,被告曾要求原告簽發本票來擔保其債權,原告
遂訛稱其改名為「朱宸瑋」,而簽立甲本票予被告。嗣被告因故發現原告並無改名之事,認原告偽簽「朱宸瑋」開立甲本票之行為,顯係有意規避債務,遂向被告當時之輔導長即訴外人洪偉欽告以上情,兩造因於啟文派出所內,於被告之輔導長洪偉欽見證下,與被告簽署系爭債務合約1 紙。原告除於系爭債務合約承認前揭3 次借貸外,並簽立系爭本票予被告,言明願由被告持以向法院申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強制履行債務還款,且其若於還款期間辦理退伍作業,於退伍前須先與被告一同辦理退伍金申領作業,無條件優先補足積欠之款項餘額,被告復陷於錯誤而准其緩期清償。詎被告持系爭本票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原告竟提起本件訴訟否認被告有借款債權存在,甚且私自辦理退伍而未與被告一同辦理退伍金申領作業,被告始知四度受騙。綜上,原告確實曾向被告借款達120 萬元未還,並因而簽發系爭本票,故該本票債權存在,原告應負清償之責,亦未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至於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之295,918 元,乃系爭本票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依法強制執行之結果,並非不當得利,被告無須返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並於105 年間持之向屏東地
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經該法院以105 年度司票字第816 號裁定准許確定後(本院訴字卷第190 頁之準備筆錄誤載為橋頭地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816 號裁定),由橋頭地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6591號受理,即自原告薪資陸續扣取總計295,918 元,嗣因原告於107 年3 月5 日退伍無薪資可扣押,而無從強制執行。
㈡於105 年8 月29日,兩造於洪偉欽及被告另名同事陪同下,共同在啟文派出所內,由原告開立系爭本票予被告。
四、本件爭點:㈠原告是否係處於遭脅迫之情形下而簽立系爭本票?系爭本票
是否因此無效?被告對原告有無系爭本票120 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存在?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㈢被告因執行而受償295,918 元,是否屬不當得利?原告得否
請求被告返還該等款項?
五、經查: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意思表示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屬於變態事實,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自應就其被詐欺或脅迫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21年度上字第2012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5 條、第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如發票人一旦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81年度台上字第879 號、96年度台簡上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被脅迫而簽發票據行為之撤銷,與票據原因關係之抗辯,係屬二事。前者涉及票據行為之有效性,乃票據債務發生前之問題,票據法就此舉證責任並無明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由主張被脅迫而簽發票據之人,就該事實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後者則係票據債務發生後,始須進一步探討之問題,考諸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依票據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票據原因關係不負主張及舉證責任,票據債務人如提出原因關係抗辯時,應由其就原因關係之確定負舉證責任,迨至票據原因關係確定後,有關該原因關係存否(包括成立生效及嗣後消滅等)或內容(例如清償期及同時履行抗辯等)之爭執,則應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處理(參見最高法院105 年台上字第934 號、10
6 年度台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意旨)。㈡原告是否係處於遭脅迫之情形下而簽立系爭本票?系爭本票
是否因此無效?⒈原告主張其係受被告脅迫始簽立系爭本票一節,為被告所否
認,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就上開有利於己之被脅迫事實,自應負舉責任。
⒉查兩造於105 年8 月29日在啟文派出所內,原告除開立系爭
本票予被告外,尚有系爭簽立債務合約,其內載明債務人即原告分別於97、100 、103 年間向債權人即被告借款20萬元整、80萬元、100 萬元整,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履行債務全額還款等節,有系爭債務合約1 份附卷可參(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63頁)。經本院當庭勘驗兩造當日在啟文派出所內之全程錄影光碟內容,結果如附件所示,而兩造簽署系爭債務合約及本票過程尚屬平和,客觀上並無外顯之強暴的肢體動作,以上有本院109 年12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74 至191 頁)。又參以兩造係在啟文派出所進行債務協調,同時亦有被告當時之長官洪偉欽陪同,而非於私人領域內兩造獨自進行協商,衡諸常情,被告自無可能對原告有何強暴脅迫之情事。反之,兩造約定在警局簽署系爭債務合約及開立系爭本票,於此一公正客觀環境擔保下,益徵被告主觀上並無對原告施以不法脅迫手段,以強制其簽署系爭債務合約及開立系爭本票之意。且綜觀該錄影光碟對話內容全文,被告對原告自始至終並未有何欲以傷害原告生命、身體、自由或名譽等惡害通知原告之用語。原告於對話中亦均能自由陳述意見,更與被告爭論系爭本票應如何填寫,以及被告應返還其甲本票等有關其自身之權利保障事項,是依其等互動情形,據此足認原告於對話過程中並無意志受到壓迫,而不能自由表意之情事。⒊至於原告雖有於對話內容中不斷請求被告將甲本票返還予其
,並表示其畏懼被告嗣後將持甲本票告發其假冒「朱宸瑋」之名簽發本票之偽造有價證券犯罪等語,可察其確有擔憂可能因畏懼遭被告告發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犯罪,而簽立系爭本票及系爭債務合約一情。惟按民法第92條第1 項所謂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故意告以危害,致生恐怖所為之意思表思而言,且此項脅迫必以不法之危害為限,如相對人或第三人以向有關權責機關為舉發或告發之意思通知表意人,不論其所欲為之舉發或告發之情事是否屬實,因是否為舉發或告發乃其合法權利之行使,尚難認為不法之脅迫行為。因此,原告縱使有遭被告以如不簽立系爭本票,將循刑事程序告發原告上開甲本票之偽造有價證券犯罪,惟此係因原告未以真實姓名簽發甲本票,被告方才要求另以同種模式擔保債權,自具有手段、目的之正當關聯性。故被告所為係僅係其合法權利之行使,並非屬不法之脅迫手段,原告簽立系爭債務契約及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並無瑕疵。是原告主張其係遭被告施以脅迫手段,始簽立債務契約及系爭本票,其表意自由遭受被告不法侵害,被告所為已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其自得依民法第197 條第
2 項、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及請求被告返還已獲取之原告薪資扣款之不當得利等語,並無理由。另原告雖於對話中亦有表示:「可是你這樣讓我覺得你都一直拿東西威脅我」,被告則回以:「本來就是威脅(語氣聲量正常),這是我要你還錢的依據(原告聽完點點頭)」(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83 至184 頁),然參以其等此部分對話內容之上下文整體文義,被告係強調原告所為就其主觀認知已達刑事犯罪之程度,原告固然因此承受一定的心理壓力,但此係其就所作所為必然承受之後果,甲本票並為原告涉及犯罪之證據,而系爭本票則係其依法對被告強制執行之憑據。是被告該等言語仍僅係表示如原告不積極清償債務,將持該等事證循法律程序強制其清償債務之意,而原告則係畏懼其可能因此遭刑事法律制裁及民事強制執行,並非係畏懼遭被告施以不法手段所致,被告並無對原告施以不法之脅迫行為。原告據此主張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亦無所據。從而,原告並無遭不法脅迫、意思不自由而簽發系爭本票之情,是系爭本票為有效票據,堪以認定。
㈢原告主張其係因被告央求,故先行虛偽開立甲本票予被告;
嗣因遭被告要脅將告發其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其因而又開立系爭本票予被告,是系爭本票基礎原因關係並不存在等節,為被告所否認,均如前述。審酌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依據票據法第13條之反面解釋,原告固得以其與被告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被告,但承上㈠所述,原告以自己與被告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被告時,仍應先由原告就該抗辯之事由存在,負舉證之責任。惟原告就主張虛偽開立甲本票之緣由的有利於己事實,僅以證人馬國峯於偵查中證述:原告說是被告拜託他要騙他老婆有這筆款項讓他老婆安心,不是真的跟他借錢,原告簽完之後有跟我告知他是不想背刑事犯罪才簽立的等語為證(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442號卷第42頁)。然而,證人馬國峯此部分證述僅是聽聞原告自己陳述,實質上仍屬原告自己的主張,自無法反向佐證原告主張。此外,原告又未再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開立系爭本票之過程均經本院勘驗如上,自難認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存有此部分抗辯事由屬實。
㈣被告對原告有120 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存在:
⒈按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票據債務人得以其與執票人間事由向提出抗辯,票據債務人否認執票人所稱原因關係(例如:消費借貸),並提起消極確認之訴時,應由執票人就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舉證證明之。被告答辯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關係為借貸契約等節,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兩造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原告未曾向被告借貸金錢等語。則被告固毋庸就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契約一事舉證,但就其答辯之有交付金錢一事,應負舉證之責。
⒉查被告答辯其有向渣打銀行貸款30萬元,並提領其中20萬元
貸予被告並現金交付之,及向土地銀行、遠雄人壽分別借貸80萬元、100 萬元,再貸予被告,且均現金交付之等情,有被告提出之其於渣打銀行活期存款帳戶明細、土地銀行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放款帳戶交易、遠雄人壽公司借款明細各1 份在卷可參(參見本院訴字卷第67至68頁;審訴字卷第55至62頁)。上開事證已可證明被告有提款及各次係銀行、保險公司借貸之事實。
⒊本院依據下列各事證交互參照,認被告確有將上開款項貸予
原告,並已交付款項,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兩造之借貸契約關係之事實:
⑴於105 年8 月29日在啟文派出所內,原告有簽署系爭債務合約並開立系爭本票本票予被告及事實,均如前述。
⑵證人即被告所屬部隊的輔導長洪偉欽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
前因被告向其說明原告積欠被告200 萬元債務,故陪同被告前去和原告所屬單位之政戰主任即訴外人劉志貞商談該事,並經劉志貞安排兩造協調,且指派法制官陪同協商。當場其有聽到兩造談論原告有積欠被告債務事宜,兩造還有討論到債務應如何償還的問題。嗣其又陪同被告前往啟文派出所,和原告商談簽立系爭債務合約事宜,並由其擔任系爭債務合約之公證人及錄影存證。(提示系爭本票後)其表示有看過兩張本票,一張80萬一張120 萬,惟其記得初始被告和其洽談時,該二張本票上面名字不是寫朱勇銘,但正確名字已忘記了,而系爭本票應是後來其等在派出所簽該合約書時,同時請原告再簽立之本票。原告並於簽立該合約書及系爭本票時,承認系爭本票上所載120 萬元是其向被告借貸之金錢,且有當場交付被告萬元以上不詳數額之利息,原告亦有在其等自派出所到停車場的途中,向被告表示債務他會好好處理,會還錢。當時並無感覺原告是被脅迫或不情願的狀況等語(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01 至105 頁)。
⑶審酌證人洪偉欽雖與被告係部隊之長官及下屬關係,惟其當
時係基於其為被告所屬國軍部隊之輔導長身分,出面協調兩造債務,衡情其應係處於公正中立地位而為上開證述,並無可能刻意虛偽為對被告有利之證述,使自己面臨偽證罪責並喪失國軍輔導長一職之風險;且兩造前有因債務糾紛事宜並為內部協調一事,有海軍一九二艦隊109 年10月22日海九二法字第1090002249號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31 頁);又經本院勘驗上開兩造在啟文派出所簽立系爭債務契約及系爭本票之過程,原告始終並未向被告爭論其並無積欠被告120 萬元之債務,更於當場表示要先給被告4 萬8,000 元(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82 頁),據此堪認證人洪偉欽上開證述應屬可信。
⑷證人即被告軍中同事藍元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與被告於
93年時係軍中同袍,其等無所不聊,其又透過被告介紹而認識原告,且兩造交情勝過其和被告的交情。約90幾年至100年期間,其因和被告同科別而經常接觸,被告曾表示原告因經營飲料店而向被告借款80萬元,且被告在此之前已借給原告20萬元。其聽聞後認為原告前債未還,為何被告還要借款給原告,故阻止被告不要借給原告,但被告表示出借金錢給原告了,而出借80萬是100年間的事。後來被告有帶其前往某飲料店,被告並說明有借款100萬元給原告經營該飲料店,讓原告可清償前債,在場店員亦有說該飲料店的老闆是原告。於101年其與原告是同艦隊,故被告曾委託其代為收受原告每月要返還予被告之1萬1000元款項,而原告確有前往某碼頭將款項交付予其,並表示該款項是要還給被告的,其積欠被告金錢等語,再由其轉交該款項予被告,此情形共有2次。嗣被告又向其敘述原告先前以其他名字簽立本票,並持之向被告借錢之事,其因此代被告書立系爭債務契約,而其雖未前往派出所現場,但該日全部過程被告均有和其聯繫等語(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46至151頁)。
⑸審酌證人藍元峯雖為被告友好同事,惟其於事發時已對於被
告偕同原告前往啟文派出所簽立其所擬定之系爭債務合約一情有所認知,苟若其明知被告並無貸款予原告之事實,其應無可能仍為被告書立系爭債務契約,否則豈不易使其等虛立系爭債務契約及本票之行為處於遭揭發之高度風險。則自證人藍元峯於本件所參與之行為,亦可認其應無刻意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證述。復佐以於兩造曾於106年8月5日上午10時50分許為如附件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參見本院訴字卷第33至34頁),依據上開對話內容上下文整體文義,可察原告係自行坦承其有積欠被告120萬元之事實,而原告對該份錄音譯文之真正並不爭執(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90頁);兩造於101年1月13日亦有為如附件三所示對話內容(參見本院訴字卷第60至61頁),依據上開對話內容上下文整體文義,原告於被告表示其幫原告「帶ㄉ是」被被告妻子曉諭知道了,原告旋即回以要想辦法籌錢、不好意思讓你們吵架、給我幾個星期、我對不起你等語,可推認被告確有貸款給原告之情;另兩造於103年9月4日之如附件四所示對話內容(參見本院訴字卷第65頁),被告向原告表示要賺到錢要先還貸款等語後,原告則為肯定回覆並表示我會拼命做等語,亦與證人藍元峯證述被告有向銀行借貸款項以借貸原告開設飲料店等節之情境相符,則依上開事證可認證人藍元峯上開證述應屬可信。
⑹綜上所述,原告簽立系爭債務合約承認其有向被告借貸上開
款項,並有開立系爭本票予被告之行為,又依證人洪偉欽、藍元峯上開證述並佐以上開事證,均可證明原告有向被告借貸120萬元之事實,且證人洪偉欽亦證述有目擊原告於啟文派出所清償被告部分借款之行為,證人藍元峯亦證述其有代被告收受原告給付之部分清償款項等節;此外,原告因被告持系爭本票為強制執行,其薪資帳戶長達17個月遭扣款合計295,918元,已如前述,惟原告直至退伍前均未提出任何異議。則依上開事證交互參照,足認被告上開答辯其有借款予原告,原告因而簽立系爭債務合約及開發系爭本票等節,應屬可信,且被告有交付該等款項予原告,亦堪認為實。
㈤承上,被告就答辯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關係等節,其既已盡
舉證之責,並經本院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推認其為可採,已如前述,則被告對原告確有系爭本票120 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存在,自堪認定。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給原告,以及請求被告返還因執行系爭本票而受償295,918 元,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其係遭被告施以脅迫之不法手段,侵害其表意自由權利而簽發系爭本票之事實,又被告對原告確有系爭本票120 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存在,經本院認定如上,因此,被告受領系爭本票及持之聲請強制執行而獲取之295,918 元款項,即無不當得利情事。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就系爭本票120 萬元之債權不存在,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7 條第2 項、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以及請求被告返還因執行系爭本票而受償295,918 元,均屬無據,自難予准許,均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審酌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均不另論述,併予敘明。
八、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附表:
┌─┬────┬───┬─────┬─────┬────┐│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發票日 │金額 │備註 ││號│ │ │ │(新臺幣)│ ││ │ │ │ │ │ │├─┼────┼───┼─────┼─────┼────┤│1 │751033 │朱勇銘│105 年8 月│1,200,000 │無記名、││ │ │ │29日 │ │未記載付││ │ │ │ │ │款日 │├─┼────┼───┼─────┼─────┼────┤│2 │751026 │朱宸瑋│104 年7 月│1,200,000 │ ││ │ │ │30日 │ │ │└─┴────┴───┴─────┴─────┴────┘附件一:
┌───────────────────────────┐│0分32秒開始 ││蔡:今天是105 年8 月29號,蔡明豪與朱勇銘的債務合約書,││ 於高雄市的啟文派出所簽定合約書以及本票。在場與會人││ 員當事人蔡明豪、朱勇銘、輔導長洪偉欽,非脅迫的狀態││ 之下,簽訂合約書。 ││ ││蔡:地點就是高雄市啟文派出所。 ││ ( 蔡明豪拿出債務合約書,交付予原告查看,顯示該債務││ 合約蘇僅有文字繕打部分,尚未填寫內容) ││朱:我這裡有個問題就是,( 債務合約書) 你這裡要寫,若未││ 償還的時候,才能得以這個利息,對嘛,你現在寫的就是││ 我要付利息給你,因為我現在care的是這點。 ││ ││蔡:我跟你說吼,你現在這樣,你現在有沒有要簽? ││ ││朱:要簽啊。 ││ ││蔡:要為什麼不之前就講好,現在又要我改,我到哪裡去改啊││ ? ││ ││朱:你不是說可以在這裡寫,然後蓋印章。 ││ ││蔡:OK啊 ││ ││朱:嘿啊。 ││ ││蔡:哪一個? ││ ││朱:若未歸還,這個利息。 ││ ││蔡:我看一下。 ││ ││朱:現在這著寫法就是我要付這個利息給你? ││ ││蔡:我跟你講吼,你如果覺得你有疑問。 ││ ││朱:我…。 ││ ││蔡:你若有,為什麼不去找律師寫?因為現在我已經寫好了,││ 而且已經從8 月初等到現在,你現在又跟我說有異議,我││ 是不是又要等下去? ││ ││朱:你不用生氣。我只是跟你講,你沒必要生氣,我之前有異││ 議再提出來。若未歸還再加利息。 ││ ││蔡:OK啊 ││ ││朱:你懂我意思吧,不要每次都生氣,我知道你都在等。 ││ ││蔡:OK那你現在這樣還有什麼異議嗎? ││ ││朱:沒有啊。 ││ ││蔡:好,那就這樣子。 ││ ││朱:你另外一張是? ││ ││洪:一式兩份。 ││ ││蔡:一人一張。 ││ ││朱:你另外一張29的,等一下我拿45,000來給你。 ││ ││蔡:我跟你講吼…。 ││ ││朱:你說利息吼。 ││ ││蔡:利息48,000嘛,本票裁定10,000塊,我們是20,000塊一人││ 出一半,跟上一次律師的這張顧問費,我花了6,000,我 ││ 們一人3,000,那所以總共是61,000,OK? ││ ││朱:嗯。 ││ ││蔡:那這個61,000你可以現在給,也可以晚一點給,在290,00││ 0那裡面再來簽。 ││ ││朱:290,000來這裡簽? ││ ││蔡:對,嗯…不是不是,我現在跟你講,我要做的第一個東西││ 就是,1,200,000 我連你這張簽的本票,因為我們今天簽││ 的是今天簽的。 ││ ││朱:那天我不是簽給你了? ││ ││蔡:對,但這張日期不是今天,所以這張我還給你,你重簽一││ 張,OK嘛。 ││ ││朱:啊我之前簽的你要找出來還我。 ││ ││蔡:我跟你講。 ││ ││朱:我是要保障我自己。 ││ ││蔡:我跟你講吼,現在是你要欠我錢,要跟我和解,不是我找││ 你和解。 ││ ││朱:對啊,我也要我的保障啊,我現在要簽這個…。 ││ ││蔡:你現在要簽什麼東西? ││ ││朱:舊的那張你要還我。 ││ ││蔡:就跟你說沒那張了啦。現在我跟你講,你針對欠我的債務││ ,現在我們是簽這張。 ││ ││朱:我意思是說,輔仔我這樣講有道理吧(原告轉頭向右和鏡││ 頭外某人說話,但自畫面無法察覺是何人)?我之前已經││ 簽一張給他了,那張他說他不見,事後如果又拿那張來,││ 我是不是要再去付一次?你聽得懂我意思?我要保障我自││ 己。 ││ ││蔡:啊現在就是沒有,找不到啊,你現在跟我說寫什麼東西?││ ││朱:你聽得懂我意思嗎? ││ ││蔡:不可能。你要簽就簽( 債務合約書) ,不簽我們現在就走││ ,我就這樣跟你講。 ││ ││蔡:我現在跟你講,是你欠我錢喔。 ││ ││朱:對對對,我要簽了啊,但你要保障我啊。 ││ ││蔡:保障你什麼東西?不然你現在錢拿來還我啦,剩下不要講││ 了嘛。 ││ ││蔡:不是不是,輔仔我跟你講,前因後果在哪裡,他錢拿來還││ 就沒事了,你現在要我再簽什麼東西給他。 ││ ││朱:我講的是,那一張你說不見了,那你是不是要給我一個保││ 障說,你要證明不見了,這樣沒有錯吧?我這樣沒錯啊。││ ││蔡:不可能簽給你啦。你現在我跟你講,我現在擺明跟你講,││ 你現在要就簽,不要我們就走。 ││ ││朱:你不可以…。 ││ ││蔡:我現在就這樣跟你講,其他的你都不用講。 ││ ││朱:我是當初寫那個…。 ││ ││警察:現在是怎樣? ││ ││朱:沒有沒有。 ││ ││蔡:簽債務合約,他欠錢沒還,現在來這邊,律師是說這邊是││ 一個合法的場地,證明彼此再沒有在被脅迫的情況下。 ││ ││朱:對對對,嘿啊嘿啊。 ││ ││蔡:所以我今天只是…,你欠我錢,你現在有沒有要簽,我們││ 不要耽誤警察的時間。 ││ ││朱:我知道,我說我之前簽的那張你要還我。 ││ ││蔡:現在跟你講不見了,你現在要我簽什麼啦。 ││ ││朱:我不是叫你簽本票,你要備註而已啊,說那張不見了。 ││ ││蔡:律師跟我說,這張一字不改啦,要你就簽,不要簽我們就││ 不要,我們就去法院,你跟法官講,不然你就自己去找律││ 師,叫他來寫。 ││ ││朱:不是說不解決這件事,但是之前簽那張給你…。 ││ ││蔡:我跟你講吼,因為律師他沒有來,他來就要錢,他跟我講││ ,今天你這個合約書絕對是合法,如果今天你要改任何字││ ,變成我怎麼知道你到底後面又有什麼東西要弄,今天你││ 這邊所有的東西,你也都可以吧,有見證人,有我們彼此││ ,到時你要是違約,大家也是要再來法院。 ││ ││朱:我現在知道我要還,你總是要備註一下。 ││ ││蔡:不要。 ││ ││朱:你這樣我沒保障啊。 ││ ││蔡:不要。現在就是跟你講不要。你要,就是現在簽這個,不││ 要的話,我們就不要講了。我跟你說今天已經拖太久了,││ 我也給你很多時間去做。 ││ ││朱:你這樣…。 ││ ││蔡:你可以去問的,你已經應該都問了。 ││ ││朱:你用講的嘛,證明之前有簽一張本票,啊你說不見了,我││ 只要這個就OK。 ││ ││蔡:好,120 萬,有一張他之前簽的本票不見了,現在總共這││ 一張120 萬、一張29萬,29萬還要再加利息,6 萬1 ,總││ 共是…120 萬加35萬1是不是150萬1? ││ ││洪:再講一遍。 ││ ││蔡:120 萬本票今天簽訂120 萬本票,然後在9 月底之前,註││ 明會籌集29萬加6 萬1 的利息錢,於下次簽訂債務合約書││ 的時候繳清,如有後續事宜,於下一次再說明。 ││ ││朱:我是怕你後面再拿那一張假的,我們講真的,我也會怕啊││。 ││ ││蔡: 我跟你講,假的跟你威脅,就算我找到,也不會給你啦,││ 我不會跟你討錢,但你不還錢我一定告你。 ││ ││朱:夭壽啊,這樣…。 ││ ││蔡:我現在簽給你,到時你跑,我不就很倒楣。 ││ ││朱:我怎麼跑? ││ ││蔡:沒關係,我現在也跟你講,現在就是不見了,但是…。 ││ ││朱:我知道啊,開始我就知道沒有不見,因為我們講真的,信││ 任已經沒有了。 ││ ││蔡:是啊,就是信任沒有了啊。 ││ ││朱:現在我會簽,但就希望你會還我本來那張本票。為什麼不││ 還我,我不知道,那是不是我這筆錢我還完之後,後來你││ 又拿假的那張來威脅我? ││ ││蔡:不會啊,你有可以錄影啊,我不會跟你討啊。 ││ ││朱:我也不會錄影啊,因為我不會做那種事情。 ││ ││蔡:這樣隨便你啊,對吧?我只是告訴你,我一定是遵照律師││ ,我花錢請律師,一定是遵照他跟我講的步驟去做,但你││ 的每一個反應他都已經告訴我了。 ││ ││朱:我只是要拿回我的原本那張。 ││ ││蔡:沒關係,反正,針對120 萬我們先簽,再來就是針對那…││ 。 ││ ││朱:我先給你48,000。 ││ ││蔡:OK。 ││ ││朱:剩下的我們就全部簽一簽。 ││ ││蔡:你要全部簽在這一張? ││ ││朱:你現在你是分兩批? ││ ││蔡:對。 ││ ││朱:你說月底那個是準備庭? ││ ││蔡:不行,這一張我不可能給你。 ││ ││朱:不是這一張。 ││ ││蔡:我是說29萬那張,你錢給我,我才會給你。我不可能現在││ 簽那一張,那是你的犯罪證據喔。我現在給你的,我手上││ 沒有籌碼,所以到時候你錢都給我,我這一張才能去做法││ 扣,你懂意思嗎? ││ ││朱:我現在錢給你了。 ││ ││蔡:你29萬給了嗎? ││ ││朱:我29萬不是要先簽一張先給你嗎? ││ ││蔡:沒有啦,今天沒有要跟你簽29萬那張啦,我今天只有要跟││ 你簽這張120 萬的啦。這29萬等你錢來,我們再另外簽,││ 就是9月底之前的事情。 ││ ││朱:可是你之前不是說都簽一簽? ││ ││蔡:沒有沒有,不能這樣做,現在如果給你,你要跑要閃,我││ 只能用軍中的力量去限制你,沒有法律上的…。 ││ ││朱:這還不是法律上? ││ ││蔡:這只是民事,不是刑事,這不一樣。 ││ ││朱:可是你這樣讓我覺得你都一直拿東西威脅我。 ││ ││蔡:本來就是威脅(語氣聲量正常),這個是我要你還錢的依││ 據。(原告聽完後點點頭【原告背對鏡頭看不見表情】)││ ││朱:那如果29萬給了,你還是不還? ││ ││蔡:怎麼可能,你要是給我,我們一定又是來這邊簽啊。 ││ ││朱:對,我意思是說,舊的你也要還我。 ││ ││蔡:當然是給你,但這張我就會開始投進去法扣了啊。 ││ ││朱:OK,我意思是說,那假的本票要還我。 ││ ││蔡:到時候我會。 ││ ││朱:你之前有印一張…。 ││ ││蔡:影印的那沒有效力了啊。 ││ ││朱:怎會沒效力? ││ ││蔡:影印的而且我都給你們了,我也不知道…。 ││ ││朱:我沒拿吧。 ││ ││蔡:我是拿去你們…,給你們的耶。 ││ ││朱:現在人家跟我說,以後要是你拿這個去投,我永遠又死一││ 遍,我現在怕的是這個。 ││ ││蔡:好,只要是影印的,這兩張本票沒有…。 ││ ││朱:好那之前那一張呢? ││ ││蔡:之前那一張不見了。 ││ ││朱:如果找出來要還我。 ││ ││蔡:再出來為何要還你。 ││ ││朱:如果你再去投一次,我就又死一次啊。 ││ ││蔡:我跟你講,這邊也是錄影,跟你講不會,但是我要等到你││ …。 ││朱:我知道,這邊全部…。 ││ ││蔡:你全部還給我,對不對,如果我有找到,我再還給你,因││ 為我現在找不到啊。 ││ ││朱:反正現在你最贏。 ││ ││蔡:你的身分證要給我們。 ││ ││朱:影印吧。 ││ ││朱:皮包在外面,要跟我去拿嗎? ││ ││蔡:沒關係,你去拿。 ││ ││朱:你這個錄影我也要一份,因為我沒錄影。 ││ ││拍攝者:沒關係,就是我們錄完,會一份檔案給你。 ││ ││蔡:等一下我們對完再去7-11你再印給我們。 ││ ││朱:這裡沒辦法印? ││ ││蔡:可能要跟他們協調看看。 ││ ││朱:我去7-11。 ││ ││蔡:你要是去7-11我們也要跟你去7-11。 ││ ││朱:你不需要這樣錄。 ││(原告開始填寫債務合約書) ││蔡:是你欠我錢耶,你先給我用假本票,你現在說我沒必要這││ 樣錄,到底是誰不需要這樣?我沒直接去給你投耶,因為││ 這個公訴罪,我也知道算嚴重。 ││ ││朱:寫今天的日期? ││ ││蔡:對今天的日期。 ││ ││拍攝者:105年8 月29,然後星期一。地點高雄市左營區啟文派││ 出所。 ││朱:你說這寫多少? ││ ││蔡:120萬。 ││ ││蔡:你簽債務人。 ││ ││朱:你等一下那張給我,這張寫比較漂亮給你。 ││ ││朱:咦?這邊我是不是要註明利息未歸還?剛剛我們用講的,││ 要用錄音還是錄影? ││ ││蔡:我跟你講吼,現在錄影是錄我們。但這內容無法跟你另外││ 改,因為如果有,你之前就要跟我先講好。 ││ ││朱:有,有先跟你講。 ││ ││蔡:那時候你哪有講,我們那時候我就跟你講一字不改,你跟││ 我講怎樣怎樣,後面現在這樣,你若不要,要早一點跟我││ 講,我去找人家很多次,都沒給人家錢耶。 ││ ││朱:我在法制官那就有講了。 ││ ││朱:輔仔現在你當公證人,是不是可以證明說,那利息是在未││ 歸還的時候…。 ││ ││洪:你們可以等一下雙方在鏡頭前再講一次,確定,因為剛剛││ 都斷斷續續的,再講一次這樣完整的,對雙方都有...。 ││ ││朱:我講一下,我要保護我自己。 ││ ││朱:這樣這個48,000是要等後面寫再拿?還是現在拿? ││ ││蔡:現在拿。 ││ ││朱:這樣也是要證明你有拿。嘿啊,這樣OK吧? ││ ││蔡:這張他是跟我說絕對不能改。 ││ ││朱:我沒要改你這張。 ││ ││蔡:我這張沒給他寫。 ││ ││朱:你要證明你有跟我拿錢。不然等一下我拿給你,等一下你││ 又說你沒拿。不是同樣意思嗎? ││ ││蔡:不然你下個月你做一次拿好了。這張不可能寫,他也叫我││ 不能寫其他的內容,所有的內容,行動準據都要經過他,││ 才能同意。 ││(雙方先後在債務合約書上蓋手印) ││ ││蔡:好,現在針對本票的部分,麻煩你再簽一下。(原告開始││ 自行手寫 本票,寫完後有將該本票給被告看) ││ ││蔡:你這個4寫清楚一點。 ││ ││朱:哪有4,你說這個4(原告依被告指示之處填寫) ││ ││朱:你說要蓋哪? ││ ││蔡:住址你先寫完再一次蓋。 ││ ││朱:日期要寫什麼時候? ││ ││蔡:日期?這張沒有寫日期厚,寫今天就好了。 ││ ││朱:那天我問你,你說不用寫。 ││ ││蔡:我們是今天寫的,那就寫今天,寫這張就好,那張不用蓋││ ,那張還我,你還是寫好了。 ││ ││蔡:這張,我們有錄影,這張我還你。 ││ ││朱:其實錄影也是沒用啊,因為你到時候你拿那張來對我討款││ ,我也是照死,你對我就是沒有保障。我這樣說沒有錯吧││ 。 ││ ││蔡:不要亂蓋。這樣又要重寫。 ││(原告又重新填寫另外一張本票) ││蔡:蓋在這裡一個,簽名這裡一個,然後這邊上面空白處一個││ 。 ││ ││蔡:你先蓋這張。 ││ ││蔡:這裡一個。 ││結束 │└───────────────────────────┘附件二:
┌───────────────────────────┐│ 被告:現在有一個問題,包括那個信貸,我剛剛打電話問,││ 我們寫起來。 ││ 原告:上次不是有寫了? ││ 被告:沒有,上次沒有,上次只有寫, ││ 被告:120萬元,100萬是我幫你借的。 ││ 原告:你說的信貸是,我們現在每個月都在繳的? ││ 被告:對,對 ││ 原告:對,那就有了啊 ││ 被告:沒有啦,20萬是之前你三番二次向我借的, ││ 原告:對阿,總共120萬阿 ││ 被告:120 萬阿,信貸是因為現在你要退伍了,小玉說,你││ 若退伍了,要去那裡找? ││ 原告:好好,我OK,是可以,你這樣是我們的距離越拉越遠││ ,好啦,OK啦,這就是信任度啦,對我來說啦,你才││ 是債務…,這是我的感受啦,我還有一年多啦…」,│└───────────────────────────┘附件三:
┌───────────────────────────┐│被告:我幫你帶ㄉ是被曉諭知道ㄌ ││原告:我在北部說 ││被告:== ││ 靠 部早說 ││原告:是喔 那你不就被罵死了 ││被告:其實這幾天炒到快離婚ㄌ ││原告:.......... ││ 我想辦法去籌錢 ││被告:我這ㄍ帳號也被ㄊ知道ㄌ ││原告:不好意思讓妳們吵架 ││ 給我幾個星期 ││被告:不是因為你 ││原告:我這樣對不起妳 │└───────────────────────────┘附件四:
┌───────────────────────────┐│被告:兄弟有賺到錢要先還貸款,利滾利很可怕,而且我最近││ 也需要錢,可能會去貸一些,我怕額度會不夠 ││原告:(手比讚圖示) ││ 我會拼命做 ││被告:一起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