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楊景山
楊天和楊景茂楊燿誌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羨惠
簡彣翰簡語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