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號反訴原告 王羨惠
簡彣翰簡語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反訴被告 楊景山
楊天和楊景茂楊燿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