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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29號原 告 柯春絨被 告 致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晉宏即 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 條第2 項各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民國109 年2 月29日經唯一股東朱晉宏同意解散,經高雄市政府以109 年3 月

2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072730號函准解散登記,尚未聲報清算完結等情,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11至15頁),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法人格在清算事務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惟被告迄今仍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而未進行清算程序,有本院查詢單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25頁至第33頁),依首揭規定,足認被告之現務尚未了結,其法人格尚未消滅,自仍具有當事人能力。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此為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所明定,故本件應以朱晉宏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間向伊購買油壓式鋁帶碎石機(下稱系爭碎石機)1 批(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由被告先行支付800,

000 元,餘剩尾款1,200,000 元則自106 年12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各支付60,000元分期攤還,被告並提供訴外人朱偉榮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下稱系爭本票)以擔保貨款之支付,於被告依約每月支付現金60,000元時,伊即退還系爭本票1 紙。詎被告自107 年9 月10日起陸續到期之11期款項均未如期給付,票款亦未獲清償,目前尚積欠660,000 元之貨款,為此,爰依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00 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向其購買系爭碎石機1 批,嗣其已依約交付貨品予被告,然被告迄今尚欠660,000 元之貨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買賣契約書、本票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則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到期日 │發票人│├──┼────┼────┼───────┼───┤│ 1 │60,000元│249235 │107年9月10日 │朱偉榮│├──┼────┼────┼───────┼───┤│ 2 │60,000元│249236 │107年10月10日 │朱偉榮│├──┼────┼────┼───────┼───┤│ 3 │60,000元│249237 │107年11月10日 │朱偉榮│├──┼────┼────┼───────┼───┤│ 4 │60,000元│249238 │107年12月10日 │朱偉榮│├──┼────┼────┼───────┼───┤│ 5 │60,000元│249239 │108年1月10日 │朱偉榮│├──┼────┼────┼───────┼───┤│ 6 │60,000元│249240 │108年2月10日 │朱偉榮│├──┼────┼────┼───────┼───┤│ 7 │60,000元│249241 │108年3月10日 │朱偉榮│├──┼────┼────┼───────┼───┤│ 8 │60,000元│249242 │108年4月10日 │朱偉榮│├──┼────┼────┼───────┼───┤│ 9 │60,000元│249243 │108年5月10日 │朱偉榮│├──┼────┼────┼───────┼───┤│ 10 │60,000元│249244 │108年6月10日 │朱偉榮│├──┼────┼────┼───────┼───┤│ 11 │60,000元│249245 │108年7月10日 │朱偉榮│└──┴────┴────┴───────┴───┘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