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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許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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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浩鍵律師葉凱禎律師曾嘉雯律師被 告 鼎山高大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涴瀅訴訟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吳麗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