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王定崗被 告 周孔義
曾鳳倩楊淑惠何金寶郭仲玹林隆存蔡榮峯林牡丹龔鳳珠張財誠周孔順李炳南劉正義羅凱宇謝瓊慧共 同 洪幼珍律師訴訟代理人複 委任人 盧奕軒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370號執行事件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作成如附表二分配表,被告如附表二分配表所示分配金額,應改列為普通債權受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 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部分先為分配;其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該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3 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通知聲明異議人;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或受通知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40條、第40條之1 及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370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製作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下稱附表一分配表),並定於109 年2 月15日分配,本件原告於109 年1 月7 日收到通知後,於109 年1 月15日對於被告之債權聲明異議,經被告於109 年2 月3 日為反對之表示,原告於109 年2 月5 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受通知之日起10日之法定期間,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卷宗查核明確,則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系爭執行事件於108 年12月13日作成之如附表一分配表,被告如附表一分配表之分配金額,應改列為普通債權受分配;嗣因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9 年2 月12日更正分配表,原告乃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前揭訴之變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系爭執行事件於108 年12月13日作成附表一分配表,將被告之債權列為優先債權,並定於109 年2 月15日實行分配,而原告於收受系爭分配表後,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於109 年1 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訴訟,嗣系爭執行事件將被告之提繳勞工退休金債權變更為普通債權,於109 年2 月12日更正分配表如附表二分配表。又被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債務人OO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有歇業情事,主張其債權有優先權利,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得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然歇業係獨資、合夥之商業主體消滅之方式,對之,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則係循解散、清算程序為之,二者準據及適用之主體均有不同,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則將雇主有歇業或清算情事並列為適用之前提,而依經濟部94年10月7 日經商字第0940017015
0 號函釋,自是有意區別,易言之,若雇主為公司法人,則須待有清算之情事,方能成為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前提。亦即,於雇主有清算而終止營業之情事,勞工未受償之工資、資遣費等始得優先於普通債權,而系爭分配表所列債務人OO公司僅係停業,尚有復業之可能,難謂OO公司已終止營業,顯見被告之債權不符合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應為普通債權。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OO公司於107 年9 月18日無預警惡性歇業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同日至OO公司勘查,並認定OO公司已停止營業,歇業基準日為107 年9 月19日;其次,OO公司之商工登記雖僅記載為停業中,惟其迄今仍未復業,且其廠房、設備、車輛等均遭本院拍賣完畢,顯見日後亦無復業可能。又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所稱之歇業或清算,應係指事實上終止營業,且將來不再復業之意,始符保護勞工之立法旨趣,應認伊等受僱於OO公司未受償之工資與資遣費債權屬上開規定所示之優先債權。綜上,原告主張為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定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
分配表之異議權,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以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其本質上即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須於確認該有爭議之債權不存在後,始得為剔除該債權於分配表外之形成判決,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先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被告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告以OO公司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已停止營業,
歇業基準日為107 年9 月19日,已事實上終止營業,符合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之歇業,被告如附件二分配表之薪資與資遣費債權係有優先債權等語置辯,惟查:
⒈按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所稱歇業,與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所稱歇業同其意義,係指事業單位不再繼續經營之事實上歇業狀態而言。又按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公司組織無商業登記法之適用,獨資、合夥之商業則無公司法之適用。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等規定,為撤銷、廢止或解散登記者,必待清算完結後,其法人人格始歸於消滅;而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及第29條為歇業或撤銷登記者,其商業主體即為消滅,有經濟部94年10月07日經商字第09400170150 號函釋可參。可見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係指:⒈雇主為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營事業之商業有歇業、⒉雇主為公司法人時有清算,或⒊雇主為公司法人及自然人時有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等,有最優先清償之權。查本件OO公司為公司法人,其自108 年
2 月27日起至109 年2 月26日止暫停營業,未為清算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並經本院職權查詢公司登記資料核閱無訛(本院卷第61、153 頁),則以OO公司為公司法人,其營業狀況未至清算程序,被告依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主張如附表二之工資、資遺費債權為優先債權云云,洵屬無據。
⒉又被告抗辯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107 年9 月19日認定OO公
司已達歇業事實,以該局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為據(本院卷第99頁),OO公司事實上已達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之歇業情況。惟該認定表係依「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且有定明並列舉得適用之場合,其中已載明歇業事實認定表僅得作為申請勞基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之墊償,至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則未規範在內,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復資料在卷可憑(本院第93至101 頁),自無從以上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歇業之函文認定OO公司已符合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事之事實。另被告所提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係台北政府勞工局認定OOO股份有限公司歇業,因此以工資墊償基金代償積欠勞工六個月內之工資,該墊償工資債權是否具優先受償債權性質,與本件被告主張之工資等債權未經墊償基金代償之情節並不相同,自無從爰用,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法第41條規定,請求系爭執行事件於109 年2 月12日作成如附表二分配表,被告如附表二分配表所示分配金額,應改列為普通債權受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附表一┌──────┬──────────────┬──────────────┬──────────────┐│分配表 │ 表1 │ 表2 │ 表3 ││(均新臺幣)│ │ │ │├─┬────┼─┬──────┬─────┼─┬──────┬─────┼─┬──────┬─────┤│編│債權人 │次│債權種類 │ 分配金額│次│債權種類 │ 分配金額│次│債權種類 │ 分配金額││號│ │序│ │ │序│ │ │序│ │ │├─┼────┼─┼──────┼─────┼─┼──────┼─────┼─┼──────┼─────┤│1 │周孔義 │35│工資及資遣費│ 470,010│39│表1分配不足 │ 62,184│19│表2分配不足 │ 220,569│├─┼────┼─┼──────┼─────┼─┼──────┼─────┼─┼──────┼─────┤│2 │周孔義 │36│提繳勞工退休│ 6,388│40│表1分配不足 │ 845│20│表2分配不足 │ 2,998││ │ │ │金 │ │ │ │ │ │ │ │├─┼────┼─┼──────┼─────┼─┼──────┼─────┼─┼──────┼─────┤│3 │曾鳳倩 │37│工資及資遣費│ 235,987│41│表1分配不足 │ 31,222│21│表2分配不足 │ 110,745│├─┼────┼─┼──────┼─────┼─┼──────┼─────┼─┼──────┼─────┤│4 │曾鳳倩 │38│提繳勞工退休│ 3,340│42│表1分配不足 │ 442│22│表2分配不足 │ 1,567││ │ │ │金 │ │ │ │ │ │ │ │├─┼────┼─┼──────┼─────┼─┼──────┼─────┼─┼──────┼─────┤│5 │楊淑惠 │39│工資及資遣費│ 42,709│43│表1分配不足 │ 5,650│23│表2分配不足 │ 20,043│├─┼────┼─┼──────┼─────┼─┼──────┼─────┼─┼──────┼─────┤│6 │楊淑惠 │40│提繳勞工退休│ 2,647│44│表1分配不足 │ 350│24│表2分配不足 │ 1,242││ │ │ │金 │ │ │ │ │ │ │ │├─┼────┼─┼──────┼─────┼─┼──────┼─────┼─┼──────┼─────┤│7 │何金寶 │41│工資及資遣費│ 59,839│45│表1分配不足 │ 7,917│25│表2分配不足 │ 28,082│├─┼────┼─┼──────┼─────┼─┼──────┼─────┼─┼──────┼─────┤│8 │何金寶 │42│提繳勞工退休│ 2,924│46│表1分配不足 │ 387│26│表2分配不足 │ 1,372││ │ │ │金 │ │ │ │ │ │ │ │├─┼────┼─┼──────┼─────┼─┼──────┼─────┼─┼──────┼─────┤│9 │郭仲玹 │43│工資及資遣費│ 46,247│47│表1分配不足 │ 6,119│27│表2分配不足 │ 21,730│├─┼────┼─┼──────┼─────┼─┼──────┼─────┼─┼──────┼─────┤│10│郭仲玹 │44│提繳勞工退休│ 2,537│48│表1分配不足 │ 336│28│表2分配不足 │ 1,191││ │ │ │金 │ │ │ │ │ │ │ │├─┼────┼─┼──────┼─────┼─┼──────┼─────┼─┼──────┼─────┤│11│林隆存 │45│工資及資遣費│ 109,960│49│表1分配不足 │ 14,548│29│表2分配不足 │ 51,602│├─┼────┼─┼──────┼─────┼─┼──────┼─────┼─┼──────┼─────┤│12│林隆存 │46│提繳勞工退休│ 5,090│50│表1分配不足 │ 673│30│表2分配不足 │ 2,388││ │ │ │金 │ │ │ │ │ │ │ │├─┼────┼─┼──────┼─────┼─┼──────┼─────┼─┼──────┼─────┤│13│蔡榮峯 │47│工資及資遣費│ 53,422│51│表1分配不足 │ 7,068│31│表2分配不足 │ 25,070│├─┼────┼─┼──────┼─────┼─┼──────┼─────┼─┼──────┼─────┤│14│蔡榮峯 │48│提繳勞工退休│ 2,428│52│表1分配不足 │ 321│32│表2分配不足 │ 1,140││ │ │ │金 │ │ │ │ │ │ │ │├─┼────┼─┼──────┼─────┼─┼──────┼─────┼─┼──────┼─────┤│15│林牡丹 │49│工資及資遣費│ 36,106│53│表1分配不足 │ 4,777│33│表2分配不足 │ 16,944│├─┼────┼─┼──────┼─────┼─┼──────┼─────┼─┼──────┼─────┤│16│林牡丹 │50│提繳勞工退休│ 1,662│54│表1分配不足 │ 220│34│表2分配不足 │ 780││ │ │ │金 │ │ │ │ │ │ │ │├─┼────┼─┼──────┼─────┼─┼──────┼─────┼─┼──────┼─────┤│17│龔鳳珠 │51│工資及資遣費│ 63,701│55│表1分配不足 │ 8,428│35│表2分配不足 │ 29,894│├─┼────┼─┼──────┼─────┼─┼──────┼─────┼─┼──────┼─────┤│18│龔鳳珠 │52│提繳勞工退休│ 1,838│56│表1分配不足 │ 243│36│表2分配不足 │ 862││ │ │ │金 │ │ │ │ │ │ │ │├─┼────┼─┼──────┼─────┼─┼──────┼─────┼─┼──────┼─────┤│19│張財誠 │53│工資及資遣費│ 40,135│57│表1分配不足 │ 5,310│37│表2分配不足 │ 18,835│├─┼────┼─┼──────┼─────┼─┼──────┼─────┼─┼──────┼─────┤│20│張財誠 │54│提繳勞工退休│ 2,209│58│表1分配不足 │ 292│38│表2分配不足 │ 1,037││ │ │ │金 │ │ │ │ │ │ │ │├─┼────┼─┼──────┼─────┼─┼──────┼─────┼─┼──────┼─────┤│21│周孔順 │55│工資及資遣費│ 355,516│59│表1分配不足 │ 47,036│39│表2分配不足 │ 166,838│├─┼────┼─┼──────┼─────┼─┼──────┼─────┼─┼──────┼─────┤│22│周孔順 │56│提繳勞工退休│ 3,690│60│表1分配不足 │ 488│40│表2分配不足 │ 1,732││ │ │ │金 │ │ │ │ │ │ │ │├─┼────┼─┼──────┼─────┼─┼──────┼─────┼─┼──────┼─────┤│23│李柄南 │57│工資及資遣費│ 331,689│61│表1分配不足 │ 43,883│41│表2分配不足 │ 155,657│├─┼────┼─┼──────┼─────┼─┼──────┼─────┼─┼──────┼─────┤│24│李柄南 │58│提繳勞工退休│ 3,865│62│表1分配不足 │ 511│42│表2分配不足 │ 1,814││ │ │ │金 │ │ │ │ │ │ │ │├─┼────┼─┼──────┼─────┼─┼──────┼─────┼─┼──────┼─────┤│25│劉正義 │59│工資及資遣費│ 87,006│63│表1分配不足 │ 11,511│43│表2分配不足 │ 40,830│├─┼────┼─┼──────┼─────┼─┼──────┼─────┼─┼──────┼─────┤│26│劉正義 │60│提繳勞工退休│ 3,865│64│表1分配不足 │ 511│44│表2分配不足 │ 1,814││ │ │ │金 │ │ │ │ │ │ │ │├─┼────┼─┼──────┼─────┼─┼──────┼─────┼─┼──────┼─────┤│27│羅凱宇 │61│工資及資遣費│ 79,846│65│表1分配不足 │ 10,564│45│表2分配不足 │ 37,471│├─┼────┼─┼──────┼─────┼─┼──────┼─────┼─┼──────┼─────┤│28│羅凱宇 │62│提繳勞工退休│ 2,786│66│表1分配不足 │ 369│46│表2分配不足 │ 1,307││ │ │ │金 │ │ │ │ │ │ │ │├─┼────┼─┼──────┼─────┼─┼──────┼─────┼─┼──────┼─────┤│29│謝瓊慧 │63│工資及資遣費│ 195,303│67│表1分配不足 │ 25,839│47│表2分配不足 │ 91,653│├─┼────┼─┼──────┼─────┼─┼──────┼─────┼─┼──────┼─────┤│30│謝瓊慧 │64│提繳勞工退休│ 2,207│68│表1分配不足 │ 290│48│表2分配不足 │ 1,037││ │ │ │金 │ │ │ │ │ │ │ │├─┴────┼─┴──────┴─────┼─┴──────┴─────┼─┴──────┴─────┤│ 合計 │ 2,254,952│ 298,334│ 1,058,217│└──────┴──────────────┴──────────────┴──────────────┘附表二┌──────┬──────────────┬──────────────┬──────────────┐│更正分配表 │ 表1 │ 表2 │ 表3 ││(均新臺幣)│ │ │ │├─┬────┼─┬──────┬─────┼─┬──────┬─────┼─┬──────┬─────┤│編│債權人 │次│債權種類 │ 分配金額│次│債權種類 │ 分配金額│次│債權種類 │ 分配金額││號│ │序│ │ │序│ │ │序│ │ │├─┼────┼─┼──────┼─────┼─┼──────┼─────┼─┼──────┼─────┤│1 │周孔義 │35│工資及資遣費│ 469,901│39│表1分配不足 │ 62,207│19│表2分配不足 │ 225,314│├─┼────┼─┼──────┼─────┼─┼──────┼─────┼─┼──────┼─────┤│2 │曾鳳倩 │36│工資及資遣費│ 235,932│40│表1分配不足 │ 31,234│20│表2分配不足 │ 113,127│├─┼────┼─┼──────┼─────┼─┼──────┼─────┼─┼──────┼─────┤│3 │楊淑惠 │37│工資及資遣費│ 42,699│41│表1分配不足 │ 5,653│21│表2分配不足 │ 20,474│├─┼────┼─┼──────┼─────┼─┼──────┼─────┼─┼──────┼─────┤│4 │何金寶 │38│工資及資遣費│ 59,825│42│表1分配不足 │ 7,920│22│表2分配不足 │ 28,686│├─┼────┼─┼──────┼─────┼─┼──────┼─────┼─┼──────┼─────┤│5 │郭仲玹 │39│工資及資遣費│ 46,236│43│表1分配不足 │ 6,121│23│表2分配不足 │ 22,170│├─┼────┼─┼──────┼─────┼─┼──────┼─────┼─┼──────┼─────┤│6 │林隆存 │40│工資及資遣費│ 109,934│44│表1分配不足 │ 14,554│24│表2分配不足 │ 52,712│├─┼────┼─┼──────┼─────┼─┼──────┼─────┼─┼──────┼─────┤│7 │蔡榮峯 │41│工資及資遣費│ 53,410│45│表1分配不足 │ 7,071│25│表2分配不足 │ 25,609│├─┼────┼─┼──────┼─────┼─┼──────┼─────┼─┼──────┼─────┤│8 │林牡丹 │42│工資及資遣費│ 36,098│46│表1分配不足 │ 4,779│26│表2分配不足 │ 17,308│├─┼────┼─┼──────┼─────┼─┼──────┼─────┼─┼──────┼─────┤│9 │龔鳳珠 │43│工資及資遣費│ 63,686│47│表1分配不足 │ 8,431│27│表2分配不足 │ 30,537│├─┼────┼─┼──────┼─────┼─┼──────┼─────┼─┼──────┼─────┤│10│張財誠 │44│工資及資遣費│ 40,126│48│表1分配不足 │ 5,312│28│表2分配不足 │ 19,240│├─┼────┼─┼──────┼─────┼─┼──────┼─────┼─┼──────┼─────┤│11│周孔順 │45│工資及資遣費│ 355,434│49│表1分配不足 │ 47,054│29│表2分配不足 │ 170,427│├─┼────┼─┼──────┼─────┼─┼──────┼─────┼─┼──────┼─────┤│12│李柄南 │46│工資及資遣費│ 331,612│50│表1分配不足 │ 43,900│30│表2分配不足 │ 159,005│├─┼────┼─┼──────┼─────┼─┼──────┼─────┼─┼──────┼─────┤│13│劉正義 │47│工資及資遣費│ 86,986│51│表1分配不足 │ 11,515│31│表2分配不足 │ 41,709│├─┼────┼─┼──────┼─────┼─┼──────┼─────┼─┼──────┼─────┤│14│羅凱宇 │48│工資及資遣費│ 79,828│52│表1分配不足 │ 10,568│32│表2分配不足 │ 38,277│├─┼────┼─┼──────┼─────┼─┼──────┼─────┼─┼──────┼─────┤│15│謝瓊慧 │49│工資及資遣費│ 195,262│53│表1分配不足 │ 25,848│33│表2分配不足 │ 93,622│├─┴────┼─┴──────┴─────┼─┴──────┴─────┼─┴──────┴─────┤│ 合計 │ 2,206,969│ 292,167│ 1,05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