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4號原 告 黃崇賢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麗貞人被 告 黃啓舜
黃國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因有訊問證人之必要,爰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15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