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麗貞(黃冠凱之繼承人)人
黃國峻(黃冠凱之繼承人)黃啓舜(黃冠凱之繼承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崇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崇賢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7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