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原 告 洪平森原 告 黃琬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儀婧律師被 告 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