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09號原 告 陳張素雲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徐一中
徐明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徐明義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所為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徐一中前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2 號判決命被告徐一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確定(下稱系爭債務),迄今尚未清償。詎被告徐一中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民國107 年2 月
2 日以虛偽之信託名義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徐明義,而被告徐一中當時之財產實已不足清償系爭債務,爰依信託法第6 條、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徐一中對訴外人黃耀堂有375 萬元以上之債權,黃耀堂復對原告有300 萬元以上之債權,是被告徐一中自得代位黃耀堂行使對於原告之300 萬元債權,並與系爭債務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訴字卷第79頁):㈠被告徐一中積欠原告系爭債務,迄今尚未清償。
㈡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1 月2 日為信託之債權行為,並於同年2 月2 日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徐一中積欠原告系爭債務,迄今尚未清償乙節,
既為被告所不爭執(前揭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部分參照),且被告徐一中另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426萬5828元,至107 年2 月2 日止,仍餘1272萬4699元尚未清償(下稱華南銀行債務),目前屬於非正常繳款等情,有該行
109 年5 月22日華高博放字第1090000042號函(訴字卷第21頁)附卷可稽。而被告徐一中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107 年度所得資料共6 筆,給付總額為94萬4421元,至其財產所得之總額固為203 萬4380元,然均屬投資金額,扣除系爭不動產後並無不動產資料(訴字卷第71至73頁),實已不足清償系爭債務及華南銀行債務,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遽於107 年1 月2 日為信託之債權行為,並於同年2 月2 日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前揭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㈡部分參照),顯然有害於委託人即被告徐一中之債權人權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債權人即原告自得聲請法院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得依民法第242 條前段、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等規定,代位被告徐一中向被告徐明義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2 月2 日所為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㈢至被告固抗辯:被告徐一中得代位黃耀堂行使對於原告之
300 萬元債權,並與系爭債務抵銷云云。然民法第334 條第
1 項所稱之抵銷,係以「二人互負債務」為前提,「縱認」黃耀堂對原告有300 萬元以上之債權,且被告徐一中得代位黃耀堂行使該債權,該債權之債權人仍為黃耀堂,而非被告徐一中,原告與被告徐一中間殊無「二人互負債務」之關係可言,被告抗辯:該債權得與系爭債務抵銷云云,於法容有誤會,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信託法第6 條、民法第242 條前段、第
767 條第1 項中段等規定,請求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第2項所示之聲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俐嫺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面積 │範圍││ │ │ │ │ │ │(平方公尺)│ │├──┼───┼────┼──┼──┼──┼──────┼──┤│ 1 │高雄市│前鎮區 │瑞崗│四 │1224│ 38 │全部│├──┼───┼────┼──┼──┼──┼──────┼──┤│ 2 │高雄市│前鎮區 │瑞崗│四 │1198│ 39 │1/2 │├──┼───┼────┼──┼──┼──┼──────┼──┤│ 3 │高雄市│前鎮區 │瑞崗│四 │1199│ 2 │1/2 │├──┼───┼────┼──┼──┼──┼──────┼──┤│ 4 │高雄市│前鎮區 │瑞崗│四 │1223│ 38 │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權利範圍││ │ │ │ │要建築材料│公尺) │ ││ │ │ │ │及房屋層數│ │ │├──┼──┼─────┼──────┼─────┼───────┼────┤│ 1 │312 │高雄市前鎮│高雄市前鎮區│加強磚造2 │1 層:34.72 │全部 │○ ○ ○區○○段四│班超路46號 │層 │2 層:33.67 │ ││ │ │小段1224地│ │ │總面積:68.39 │ ││ │ │號 │ │ │ │ │├──┼──┼─────┼──────┼─────┼───────┼────┤│ 2 │465 │高雄市前鎮│高雄市前鎮區│加強磚造2 │1 層:34.72 │1/2 │○ ○ ○區○○段四│班超路72巷2 │層 │2 層:33.67 │ ││ │ │小段1198、│弄28號 │ │總面積:68.39 │ ││ │ │1199地號 │ │ │ │ │├──┼──┼─────┼──────┼─────┼───────┼────┤│ 3 │471 │高雄市前鎮│高雄市前鎮區│加強磚造2 │1 層:34.72 │全部 │○ ○ ○區○○段四│班超路46之1 │層 │2 層:33.67 │ ││ │ │小段1223地│號 │ │總面積:68.39 │ ││ │ │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