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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靖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蘇秋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