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3號原 告 陳嫌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李宜庭律師被 告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鄭靜筠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饒志民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