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7號原 告 陳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暐翔律師被 告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7號原 告 陳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暐翔律師被 告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