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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02號原 告 于堅仲被 告 阮怡宣

阮氏仁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因合資購買越南土地發生糾紛,雙方因此於民國107年8月19日協議被告乙○○同意於109年2月2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被告甲○○則擔任被告乙○○之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詎被告未依約給付,爰依系爭協議書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109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原告與被告乙○○原為情侶,原告匯款予被告乙○○購置越南土地為贈與,購置土地費用約120萬元,嗣分手後原告要求返還60萬元,並恐嚇被告如不簽署就會一直打擾騷擾被告讓被告甲○○經營之麵攤無法經營下去等語,威脅逼迫被告二人簽署系爭協議書,故系爭協議書應為無效。況且被告為臺灣新住民,不諳中文,原告也沒有提出契約書證明有合資購買越南土地之事實,系爭協議書所載內容虛構,亦屬無效,故原告本件請求無理由等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因糾紛協議被告乙○○應在109年2月20日前給付原告60萬元,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

㈡原告前以被告未履行上開協議為由,告訴被告詐欺,經台灣

高雄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966號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偵案)。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民法第92條第1項、第9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書係在107年8月19日簽立,被告雖辯稱不記得日期,系爭協議書並未記載日期等情。惟被告乙○○亦略稱:在簽立系爭協議書後2天有領錢交給黃燕陵還給原告,這筆錢與系爭協議書錢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證人吳文彥則在系爭偵案中證述:伊約他們107年8月19日出來討論,協議書內容是希望還前以後不要在騷擾…107年8月20日辦好機車過戶,被告乙○○跟原告女友(黃燕陵)一起到銀行,收取10萬元還有簽收等語。與被告乙○○前開陳述相互勾稽,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書係在107年8月19日簽立無訛。被告係在109年6月間為撤銷之意思表示(收文章為同年6月4日),有答辯狀可考(見審訴卷第37至40頁)。被告並自陳:在答辯狀前沒有對原告撤銷意思表示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是縱原告有脅迫被告簽立之情事,被告抗辯撤銷意思表示,依前引規定,自受脅迫日即簽立日起業已逾越1年期間。被告抗辯簽立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經撤銷而無效,自無理由。則原告究有無脅迫情事毋庸再行贅述,附此說明。

㈡被告又抗辯渠等不諳中文,系爭協議書沒有日期,原告也沒

有提出契約書證明有合資購買越南土地之事實,系爭協議書所載內容虛構為無效云云。惟被告於審理中對於簽立系爭協議書係因越南土地之緣由及討論還款價額由120萬元減少至60萬元後原告先回去繕打才拿過來簽名等過程陳述甚詳(見本院卷第38頁),顯見非不明究理簽立系爭協議書,即便被告不能辨別中文字,該系爭協議書所賦予被告之給付義務,亦經被告知之甚詳,況被告各有能識別中文字之本國籍配偶及前夫在場陪伴並協助審閱。足堪認定被告明知並願負系爭協議書返還金錢之義務。至究係合資購買越南土地,或贈與金錢購買越南土地,要屬兩造對於系爭協議書訂立緣由之認知歧異,不影響被告同意負擔給付60萬元之義務。另系爭協議書有無記載日期非生效要件,對系爭協議書成立亦無影響。故被告以前開辯詞抗辯系爭協議書無效云云,尚難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109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與被告乙○○是否曾為男女朋友及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