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遠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吳建勛律師鍾韻聿律師呂明龍被 告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至隆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葉永芳律師史碩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時主張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898,696元,其中130,347,384元部分,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外28,551,312元部分,自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11年1月7日具狀擴張上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0,347,3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再給付原告28,551,312元,及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再給付原告20,029,320元,及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9,76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25,695元及219,83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4,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開訴之聲明擴張部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