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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李明君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被 告 李秉家訴訟代理人 蘇伯維律師被 告 王華勇被 告 林媛如前二人共同 陳魁元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蘇伯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以本件訴訟有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下稱系爭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系爭他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原告於112年2月23日向本院陳明系爭他訴訟業經調解成立等情,有其陳報狀可稽,是原告以本件原裁定停止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為由,聲請續行訴訟,應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依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