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參加人就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上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商行強化安全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啟明、林鍵一、林鍵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爰依前引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