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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兼康順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民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覺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原 告 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恭評原 告 康堤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原 告 康橋旅社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原 告 康寶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忠原 告 高都餐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原 告 城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原 告 康迪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梁家惠律師被 告 耐客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保全被 告 張耀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琬蓉律師林若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等
裁判日期: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