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上 訴 人即 被 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㈠上訴人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富勝公司)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87,4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

㈡上訴人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福勵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040,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