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上 訴 人即 被 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㈠上訴人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富勝公司)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87,4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
㈡上訴人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福勵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040,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