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 告 李維彬
尤忠偉鄭信美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被 告 黃國滄
賴玉婷
賴玉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