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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秀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371,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6,93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翁瑄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