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40,180元,應補繳審裁判費268,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