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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薛順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慶福、劉慶煌、劉芳妤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104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