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黃麗淑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陳三兒律師被 告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黃金龍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