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翁銘隆律師即楊清桂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清桂之遺產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楊清桂之遺產破產。
選任蔡秋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清桂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05 年12月14日以10
5 年度司繼字第3221、4026號裁定選任伊為楊清桂之遺產管理人,並經伊聲請該院以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76號裁定對楊清桂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期限於107 年5 月29日屆滿。又楊清桂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債務,僅本金部分即高達新台幣(下同)1 億2,
851 萬1,493 元,而其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則楊清桂有多數債權人,且負債大於遺產,已不能清償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9條規定,聲請宣告楊清桂之遺產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遺產不敷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宣告破產:一、無繼承人時。二、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前項破產聲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亦得為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及第59條第1項第1 、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除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破產程序乃債務人無力對全體債權人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程序,故倘債務人之財產可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並有餘額可使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獲得公平滿足,即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主張楊清桂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債務,本金部分
即高達1 億2,851 萬1,493 元一節,業據其提出各該債權人回覆楊清桂所欠債務金額之函,及所附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89頁),復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高雄市大寮區農會、第一商業銀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餘額之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屬實。而楊清桂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出具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簽發之本行支票足憑(見本院卷第91至97頁、第117 至119 頁),總額為3,80
2 萬4,976 元(不動產部分僅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據此計算,楊清桂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負債相較,楊清桂之負債顯已超過其遺產甚多,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則楊清桂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予認定。
㈡又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
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均為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均為財團債務。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9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破產宣告,已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3,000 元,且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5 至10萬元不等,倘以10萬元計算,則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合計應為10萬3,000 元。基此,楊清桂之破產財團財產價額為3,802 萬4,976 元,用以清償上開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10萬3,000 元,尚有剩餘,而有破產實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楊清桂之遺產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蔡秋聰律師登錄於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其經本院徵詢後,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225 頁),是以蔡秋聰律師之資格及經歷應適於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爰依前揭規定,選任蔡秋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以妥善進行本件破產程序。
五、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破產法第64條固定有明文。
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為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此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民事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併予敘明。
六、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附表一:
┌──────────────────────────────────────────┐│被繼承人楊清桂債務明細 │├──┬────┬────────┬──────┬──────────────────┤│編號│債務名稱│債權人 │債務金額/元 │ 備 註 │├──┼────┼────────┼──────┼──────────────────┤│1 │借款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40,700,000│1.僅列計本金。 ││ │ │ │ │2.一般債權。 ││ │ │ │ │(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第189 頁) │├──┼────┼────────┼──────┼──────────────────┤│2 │借款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36,066,639│1.僅列計本金。 ││ │ │ │ │2.一般債權。 ││ │ │ │ │(見本院卷第37至53頁) │├──┼────┼────────┼──────┼──────────────────┤│3 │借款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24,792,895│1.僅列計本金。 ││ │ │有限公司 │ │2.一般債權。 ││ │ │ │ │(見本院卷第55至69頁、第171至185頁)│├──┼────┼────────┼──────┼──────────────────┤│4 │借款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22,860,000│1.僅列計本金。 ││ │ │股份有限公司 │ │2.一般債權。 ││ │ │ │ │(見本院卷第71至79頁、第197至209頁)│├──┼────┼────────┼──────┼──────────────────┤│5 │借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995,402│1.僅列計本金(依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 │ │股份有限公司 │ │ 38376 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分配不足││ │ │ │ │ 額列計,見本院卷第81至89頁)。 ││ │ │ │ │2.一般債權。 │├──┼────┼────────┼──────┼──────────────────┤│6 │108 、10│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96,557│ ││ │9 年度地│ │ │ ││ │價稅 │ │ │ │├──┴────┴────────┴──────┴──────────────────┤│債務金額合計:1億2,851萬1,493元 │└──────────────────────────────────────────┘附表二:
┌──────────────────────────────────────────┐│被繼承人楊清桂遺產明細 │├──┬───────────────────┬──────┬─────┬──────┤│編號│名稱 │所有權應有部│價值/ 元(│ 備 註 ││ │ │分 │新臺幣) │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1223/10000 │ 495,070│1.土地部分均││ │土地 │ │ │ 以110 年土│├──┼───────────────────┼──────┼─────┤ 地公告現值││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1223/10000 │ 269,561│ 計算(見本││ │土地 │ │ │ 院卷第91至│├──┼───────────────────┼──────┼─────┤ 97頁)。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1223/10000 │ 237,311│2.存款部分見││ │土地 │ │ │ 本院卷第11│├──┼───────────────────┼──────┼─────┤ 7 至119 頁││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1223/10000 │ 467,431│ 。 ││ │土地 │ │ │ │├──┼───────────────────┼──────┼─────┤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223/10000 │ 1,028,347│ ││ │土地 │ │ │ │├──┼───────────────────┼──────┼─────┤ ││6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223/10000 │ 896,508│ ││ │土地 │ │ │ │├──┼───────────────────┼──────┼─────┤ ││7 │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1223/10000 │ 352,200│ ││ │土地 │ │ │ │├──┼───────────────────┼──────┼─────┤ ││8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223/10000 │ 578,614│ ││ │土地 │ │ │ │├──┼───────────────────┼──────┼─────┤ ││9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223/10000 │ 377,357│ ││ │土地 │ │ │ │├──┼───────────────────┼──────┼─────┤ ││10 │高雄市○○區○○段穹蕉腳一小段369-227 │1/36 │ 3,667│ ││ │地號土地 │ │ │ │├──┼───────────────────┼──────┼─────┤ ││11 │高雄市○○區○○段穹蕉腳小段1080-19 地│全部 │ 670,930│ ││ │號土地 │ │ │ │├──┼───────────────────┼──────┼─────┤ ││12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2,067,324│ │├──┼───────────────────┼──────┼─────┤ ││13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49,222│ │├──┼───────────────────┼──────┼─────┤ ││14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11,745,000│ │├──┼───────────────────┼──────┼─────┤ ││15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55 │ 290,960│ │├──┼───────────────────┼──────┼─────┤ ││16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55 │ 30,563│ │├──┼───────────────────┼──────┼─────┤ ││17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55 │ 57,856│ │├──┼───────────────────┼──────┼─────┤ ││18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55 │ 97,634│ │├──┼───────────────────┼──────┼─────┤ ││19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55 │ 305,320│ │├──┼───────────────────┼──────┼─────┤ ││20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36 │ 3,782│ │├──┼───────────────────┼──────┼─────┤ ││21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36 │ 853,313│ │├──┼───────────────────┼──────┼─────┤ ││22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36 │ 314,285│ │├──┼───────────────────┼──────┼─────┤ ││23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110 │ 171,765│ │├──┼───────────────────┼──────┼─────┤ ││24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3 │ 1,989,283│ │├──┼───────────────────┼──────┼─────┤ ││25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3 │ 7,895│ │├──┼───────────────────┼──────┼─────┤ ││26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3 │ 16,854│ │├──┼───────────────────┼──────┼─────┤ ││27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321,538│ │├──┼───────────────────┼──────┼─────┤ ││28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17,800│ │├──┼───────────────────┼──────┼─────┤ ││29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470,080│ │├──┼───────────────────┼──────┼─────┤ ││30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31,875│ │├──┼───────────────────┼──────┼─────┤ ││31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5,817,910│ │├──┼───────────────────┼──────┼─────┤ ││32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3,714,789│ │├──┼───────────────────┼──────┼─────┤ ││33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5,480│ │├──┼───────────────────┼──────┼─────┤ ││34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2,946,525│ │├──┼───────────────────┼──────┼─────┤ ││35 │存款 │ │ 1,320,927│ │├──┴───────────────────┴──────┴─────┴──────┤│遺產價值合計:3,802萬4,976元 │└──────────────────────────────────────────┘